审理法院 | : | xx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2)x x0482民初21x x号 |
裁判日期 | : | 2022.07.19 |
案由 | :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孟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x x,xx 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非婚生女孟梓曦由原告抚养;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起至今的抚养费9000元,并由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负担小孩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各自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小孩的医疗费、教育费各自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在衡阳上学时相识恋爱,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9月10日生女x x,小孩出生后由两人共同抚养,2021年12月以后便由原告一人抚养,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履行。因此,原告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小孩的父亲不直接抚养,理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孟某某辩称:1.非婚生女孟x x从出生至2021年12月以前一直由被告在抚养,且能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由专职人员照顾,被告与小孩感情深厚,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应当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只需要被告负担每月8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2.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数额不具体,第四项后半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范围,应当予以驳回;3.原告一直在外省工作,距离衡阳较远,无法亲力亲为照顾小孩,如果将小孩放在大家庭里抚养,无法确保小孩健康成长;4.2022年被告已经支付小孩的抚养费2800元;5.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其自身抚养小孩的条件优于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被告曾送了原告价值20000元左右的黄金首饰,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9月10日生女孟x x,小孩出生后至2021年12月之前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期间,原告王某某为小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终生险,2021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小孩就一直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至今,被告支付了小孩的抚养费2800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在位于x x区解放西路311号x x11号楼1802室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有粤C99U**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有x 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且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衡阳分行有500000元的定期存款,被告孟某某在x x市x x豪庭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收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x 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等证据在卷为凭,且均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系未婚同居后生小孩,应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女孩孟x x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的非婚生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虽然并非在父母的合法婚姻状态下出生,但其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仍需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由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决定的,不因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而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案中,小孩孟x x的父母为原、被告双方,系原、被告双方的非婚生小孩。孟x x自出生后至2021年12月之前一直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2021年12月之后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考虑到该小孩系女孩,在成长的过程中跟随母亲生活更为方便,且原告的经济条件要优于被告,能更好的为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孟x x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更为适宜,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孟x x的诉讼请求。至于原告主张前期抚养小孩由其一人垫付的抚养费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小孩孟x x自2021年12月后至今一直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小孩一直由其独自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辩称其也承担了相应的抚养义务,2022年支付了抚养费2800元,原告予以认可,故本院结合小孩孟x x的生活、学习的住所地,对小孩孟x x自2022年起至起诉之日止这一期间的抚养费的数额,酌情认定被告孟某某除去已经支付的2800元外,还应支付小孩前期的抚养费为3200元。至于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负担小孩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为止,本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情况,认定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负担小孩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为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的非婚生女孟x x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孟某某有探望非婚生女孟x x的权利,原告王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二、由被告孟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孟x x自2022年1月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3200元。
三、被告孟某某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孟x x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其余的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x x
代理书记员: x 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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