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 | xxxx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2)陕05xx民初6xx号 |
裁判日期 | : | 2022.07.11 |
案由 | :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扶养纠纷 |
原告:张xx,女,19xx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x,男,19xx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 x、被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 x 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给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1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住院医疗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为再婚,2005年7月4日两人在华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15年,2019年被告患病期间被子女接至家中生活并照顾,原告多次通过子女叫被告回家,被告同意但其子女不同意被告回到家中生活,原告这三年时间,因身体患病多次住院,连基本生活费及医疗费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认为被告与其系夫妻关系,应相互尽扶养义务,在被告没有承担的情况下,现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xx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964.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x当庭辩称,原、被告之间非正常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文化层次、生活习惯差距较大,现被告已进入耄耋之年,身患重疾,自己的工资收入不足以支撑其患病的开支。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享有了超过扶助的扶养份额。原告在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已经育有子女,其子女应当对本案原告尽赡养义务,所以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xx所举证据如下:1、结婚证;2、原告的残疾证;3、被告杨xx的工资表。
被告杨xx所举证据如下:x x市XX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审批表。
以上原、被告递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庭予以确认。
根据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庭审笔录、结合原、被告陈述,归纳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于2005年7月4日在x 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一直在原x x市XX楼XX楼XX户被告杨xx家中居住,婚续期间关系尚可。2019年被告杨xx患病,被子女接至x x市XXXX家属院居住并照料,近几年来原告身体患病多次住院,其子女进行照顾,因无生活来源,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扶养义务给付生活费。
又查,原告张xx属农村居民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固定收入。被告杨xx系x x市XX退休干部,每月工资6489.50元,现已丧失劳动能力。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间有扶养之义务。本案中原告张xx、被告杨xx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相处关系尚可,近几年来因原、被告均年长多病,相互分居至各自子女处生活,现各自生活均不能自理,但考虑到原告张xx为农村户籍,丧失劳动能力,确无生活来源,而被告杨xx相对还有工资收入。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均有子女尽赡养义务,参照陕西省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被告杨xx每月给付原告张xx扶养费6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xx自2022年6月起每月底前支付张xx扶养费600元;
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x x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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