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书文号:(2024)黑0104民初2218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代理律师:张XX,黑龙江XX)
被告:B(个人借款人)与C公司(担保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纠纷,原告XX银行因借款人B长期拖欠还款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并要求担保方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求(代理律师:张XX)
解除与B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判令B偿还截至2024年7月24日的剩余未还本金785,237.39元及利息、罚息共计815,285.28元
判令B支付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时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
对B抵押的房产(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路382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B承担XX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判令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令B、C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2020年10月27日,B向XX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2.8万元,期限360个月,用于购买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路382号的住房。
担保情况:
B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给XX银行
C公司与XX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情况:
XX银行于2020年11月16日发放贷款
截至2024年7月24日,B已逾期228天,拖欠本金9,105.10元,未到期本金776,132.29元,拖欠利息19,925.15元,罚息1,017.64元
案涉房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答辩情况
B: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
C公司主要抗辩:
其承担的应是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免除
XX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保证责任已免除
案涉房产产权仍登记在C公司名下,其有权解除与B的买卖合同
法院认定
合同效力: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违约责任:B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XX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还款
担保责任:
C公司的保证责任约定明确,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抵押登记未办理,XX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时间: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日(2024年7月4日)解除
判决结果
解除XX银行与B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自2024年7月4日解除)
B立即返还XX银行借款本金785,237.39元,支付截至2024年7月24日的利息19,925.15元、罚息1,017.64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
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XX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30.88元由B、C公司共同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特点
张XX律师作为银行方代理人,成功主张了合同解除、本金返还和担保责任
法院支持了主要诉讼请求,但因抵押登记未办理未支持优先受偿权主张
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权利的保障与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义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