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书文号:(2024)黑0104民初15029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代理律师:张XX,黑龙江XX)
被告:
B(个人借款人)
C公司(开发商/担保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判决日期:2024年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违约纠纷,原告XX银行因借款人B长期拖欠还款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并要求开发商C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诉求(代理律师:张XX)
解除与B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判令B偿还截至2024年5月19日的借款本金838,353.46元及利息、罚息合计982,321.13元
判令B支付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5年期LPR上浮34.5BP)及罚息(加收50%)
对B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某项目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B承担XX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判令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令B、C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
2017年10月10日,B与XX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1万元,期限180个月(至2032年10月10日),用于购买住房
贷款利率为5年期LPR上浮34.5BP,逾期罚息利率加收50%
担保情况:
B同意以所购房产(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某项目)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C公司与XX银行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情况:
XX银行于2017年10月10日发放贷款101万元
截至2024年5月19日,B尚欠本金838,353.46元、利息111,603.38元、罚息32,364.29元
B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抗辩
C公司主要抗辩理由:
其承担的应是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免除
XX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应视为保证责任已免除
XX银行无权要求处置案涉房屋
合同解除后不应按原合同计算罚息和复利
法院认定
合同效力:涉案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违约责任:B未按约还款构成严重违约,XX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还款
担保责任:
因抵押登记未办理,XX银行不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请求不予支持
C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其他请求:
复利请求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费、差旅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时间:起诉状副本送达日(2024年8月2日)
判决结果
解除XX银行与B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自2024年8月2日解除)
B立即返还XX银行借款本金838,353.46元,支付截至2024年5月19日的利息111,603.38元、罚息32,364.29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
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XX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23.21元、公告费400元由B、C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特点
张XX律师作为银行方代理人,成功主张了合同解除、本金返还和担保责任
法院因抵押登记未办理未支持优先受偿权主张
明确了开发商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标准
对无合同依据的复利请求和证据不足的费用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特殊利率计算标准(LPR上浮34.5BP)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义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