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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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起纠纷:律师代理追索尾款案剖析

发布者:张义鹏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70人看过 举报

2026-06-04

律师观点分析


农村宅基地转让起纠纷:律师代理追索尾款案剖析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转让方四位继承人为处分被继承人遗留的三处宅基地,与受让方签订了总价150万元的转让合同,受让方支付80万元首付款后,因继承人内部款项分配问题,部分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合同公证,受让方因此拒绝支付70万元尾款。张义鹏律师作为转让方两位原告的代理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受让方支付尾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义鹏律师办案策略与过程

接案后,张义鹏律师首先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固定了转让合同、付款凭证、保证条款等核心证据,确认案件核心争议是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制定了“优先确认合同效力、结合双方履行行为主张权益”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围绕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受让方后续迁入户籍满足成员资格条件、原告方已经完成宅基地交付义务等要点展开辩论,同时强调受让方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针对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也依据合同约定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主张保证人应当按约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签订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并非案涉村集体成员,且转让行为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判决案涉转让合同及相关保证条款无效;判决四位转让方分别向受让方返还收取的共计80万元首付款,受让方向转让方返还案涉三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尾款、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全部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受让方要求原告赔偿47万元建设投入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责任分担。
案件启示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满足“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同意”两个核心条件,任何一个条件缺失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交易双方在进行宅基地转让前,应当提前核实主体资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避免因合同无效产生额外损失;即便签订合同,也应当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风险作出约定,保障自身权益。

张义鹏,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是兼具诉讼实战经验与非诉服务能力的复合型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服务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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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20********1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