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书文号:(2024)黑0104民初22177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代理律师:张XX,黑龙江XX)
被告:
B(主借款人)
C(共同还款人)
D公司(开发商/担保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判决日期:2024年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违约纠纷,原告XX银行因借款人B长期拖欠还款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并要求共同还款人C及开发商D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诉求(代理律师:张XX)
解除与B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判令B、C偿还截至2024年11月20日的借款本金710,556.62元及利息、罚息合计802,706.56元
判令B、C支付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5年期LPR减30BP)及罚息(加收50%)
对B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项目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B、C承担XX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判令D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
2019年1月28日,B与XX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75万元,期限360个月(至2049年3月5日),用于购买住房
C作为配偶签署《借款人配偶材料》,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担保情况:
B同意以所购房产(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项目)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D公司与XX银行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情况:
XX银行于2019年3月5日发放贷款75万元
截至2024年11月21日,B已逾期32期,尚欠本金710,556.62元、利息81,614.96元、罚息10,461.94元
B、C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抗辩
D公司主要抗辩理由:
因案涉房产抵押权未设立,不应支持优先受偿请求
未办理抵押登记非公司原因,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定
合同效力:涉案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违约责任:B、C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XX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还款
担保责任:
因抵押登记未办理,XX银行不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请求不予支持
D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其他请求:
律师费、差旅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罚息计算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合同解除时间:起诉状副本送达日(2024年11月9日)
判决结果
解除XX银行与B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自2024年11月9日解除)
B、C立即返还XX银行借款本金710,556.62元,支付截至2024年11月21日的利息81,614.96元、罚息10,461.94元,并支付后续罚息(按5年期LPR减30BP后上浮50%计算)
D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XX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27.07元(XX银行负担25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1,802.07元),公告费400元由B、C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特点
张XX律师作为银行方代理人,成功主张了合同解除、本金返还和担保责任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法院因抵押登记未办理未支持优先受偿权主张
明确了开发商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标准
对证据不足的费用请求予以驳回
利息计算标准调整(按LPR减30BP)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义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