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书文号:(2024)黑0109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B
辩护律师:张XX(黑龙江XX)
指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背景
被告人B原系某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B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同事某某(已判决)违规派送装有银行卡的快递包裹。
B指使快递负责人某某(已判决)对违规派送行为不予制止,并为部分寄送银行卡提供帮助。
B等人每单获取80元-100元不等的报酬,B非法获利共计4万元,并赔偿受害人A6.8万元。
具体涉案银行卡及金额:
2023年11月14日派送的银行卡(尾号9591)转入72万元,其中24.8万元系受害人赵XX等人转入
2023年10月9日派送的吕某某(已判决)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9588)转入105万元
2023年11月5日、11月22日派送的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2450)转入12万元
多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176)转入0.24万元
涉案总金额:189.24万元
B于2024年5月2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辩护人张XX主要辩护意见:
B并非获益最大主体,仅为犯罪活动中的一环,地位作用较小
B系自首,且已赔偿他人经济损失
B认罪认罚,悔罪决心大,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采纳从轻处罚情节:
B具有自首情节
认罪认罚
赔偿他人经济损失
不采纳辩护意见:
B指使他人实施犯罪,犯罪地位及作用较大
判决结果
被告人B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义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