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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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律师辩护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发布者:张义鹏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03日 1346人看过 举报

2025-06-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书文号:(2024)黑0109刑初432号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B

  • 辩护律师:张XX(黑龙江XX)

  • 指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背景

被告人B原系某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 B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同事某某(已判决)违规派送装有银行卡的快递包裹。

  2. B指使快递负责人某某(已判决)对违规派送行为不予制止,并为部分寄送银行卡提供帮助。

  3. B等人每单获取80元-100元不等的报酬,B非法获利共计4万元,并赔偿受害人A6.8万元。

  4. 具体涉案银行卡及金额:

    • 2023年11月14日派送的银行卡(尾号9591)转入72万元,其中24.8万元系受害人赵XX等人转入

    • 2023年10月9日派送的吕某某(已判决)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9588)转入105万元

    • 2023年11月5日、11月22日派送的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2450)转入12万元

    • 多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176)转入0.24万元

  5. 涉案总金额:189.24万元

  6. B于2024年5月2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 辩护人张XX主要辩护意见:

    1. B并非获益最大主体,仅为犯罪活动中的一环,地位作用较小

    2. B系自首,且已赔偿他人经济损失

    3. B认罪认罚,悔罪决心大,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理由

  1.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2. 采纳从轻处罚情节:

    • B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赔偿他人经济损失

  3. 不采纳辩护意见:

    • B指使他人实施犯罪,犯罪地位及作用较大

判决结果

  • 被告人B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义鹏,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是兼具诉讼实战经验与非诉服务能力的复合型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服务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1230120********1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