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丁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库存管理经理,负责商品调拨管理。其主张于休息日、节假日期间存在大量加班,公司商品调拨在此时段更为忙碌。丁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系统导出的订单汇总、调拨明细,显示公司工作人员于休息日及节假日要求其调拨货物。公司辩称加班需经审批,丁某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属于加班。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代理丁某后,围绕隐形加班的认定核心要素组织论证:丁某提供的微信记录、订单汇总等证据,充分证明其在休息时间提供了实质性劳动,该劳动与其库存管理岗位直接关联,且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针对公司加班审批抗辩,指出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在实际经营中执行了该审批制度。关于加班时长,结合订单详情及公司自认的完成调拨所需时长,主张以2小时为每日加班时长计算加班费。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丁某加班的事实,判决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9504.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885.68元。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本案系新业态下线上隐形加班认定的典型案例。计金秀律师通过系统组织电子证据,成功论证了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为劳动者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报酬请求权提供了有力保护,明确了提供实质性劳动、占用休息时间、与岗位相关联的裁判规则。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