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7年5月入职某艺术培训中心担任分校校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6月,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在微信群发布对杨某的“停薪留职”通知,并任命他人代理其职务,同时关闭杨某工作账号。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停薪留职决定,后培训中心未再安排其工作。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代理杨某后,主张培训中心虽未明示解除劳动关系,但其作出“停薪留职”决定的同时指派他人接替工作、关闭工作账号,在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未作出进一步处理,其行为中断了杨某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基础,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指出,停薪留职制度系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困难而采取的措施,培训中心作为普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作出的“停薪留职”决定无制度依据,对杨某处罚决定的作出具有随意性,构成违法解除。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培训中心的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履行基础丧失,视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944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367.81元、工资差额及工资等合计约11.16万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无明示意思表示时劳动关系解除行为的认定标准。计金秀律师通过论证用人单位一系列行为对劳动关系履行基础的实质破坏,成功将其定性为违法解除,为劳动者在遭遇变相解雇时提供了有力的维权路径。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