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邓某于2020年2月入职某学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月31日。合同期满后,邓某继续在该校工作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邓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学校支付2023年2月至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718.51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代理邓某后,重点论证两个核心问题:其一,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但这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情形;其二,二倍工资差额应从合同期满次日开始计算,不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因为原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续签并非初次签订,用人单位对续签义务应有充分预期。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学校支付2023年2月至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718.51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否定了实践中常见的“一个月宽限期”错误理解,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劳动者争取到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权益。计金秀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适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