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某于2010年3月入职某实业公司。2021年3月起,公司大磨业务由王某某内部承包,吴某某转受王某某管理,工资由王某某从公司领取后代发。2023年4月,公司通知停产解散,吴某某在折叠纸张下半部分签名并书写“2000元”,实际收到2000元。后吴某某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代理吴某某后,重点论证三个核心问题:其一,内部承包系用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吴某某的工作内容、地点未变,其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未发生根本改变,劳动关系应连续存续;其二,吴某某在折叠纸张下半部分签名时,并不知悉上半部分的弃权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弃权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弃权条款对吴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其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公司以2000元打发的方式明显规避法定补偿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吴某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关系连续存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承诺书》中的弃权条款对吴某某无约束力,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06696元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律师价值: 本案有力打击了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承包转嫁用工责任、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劳动者签署弃权协议的行为。计金秀律师通过对弃权条款效力的精准攻击,为劳动者争取到全额经济补偿金差额,同时明确了内部承包不改变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