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常某某在某宠物医院担任宠物医生兼院长,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常某某离职后,某宠物医院主张其入职竞争对手,诉请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补偿金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医院请求,但判令常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代理常某某提起上诉,将辩护重点从一审的证据不足转向协议效力层面。核心主张为:宠物诊疗是常某某的基本谋生技能,并非某宠物医院持有的商业秘密;协议约定其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实质是将基础职业技能纳入竞业限制范围,超出合理边界,剥夺了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利,应认定协议无效。计律师指出,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而非限制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该协议系以竞业之名行禁业之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计金秀律师代理意见,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扩大了竞业限制范围,限制了常某某的正当就业权利,不具有合理性,依法认定协议无效。常某某无须支付违约金,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价值: 本案是竞业限制领域劳动者维权的典型案例。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从协议效力层面实现根本性突破,不仅为当事人免除了高额违约金,更解除了其职业发展的长期限制。本案确立了竞业限制协议不得将劳动者基本职业技能纳入限制范围的重要裁判规则,对遏制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保护劳动者基本就业权具有示范意义。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