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蔡某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某科技公司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某。蔡某某日工资240元。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约15.6万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代理蔡某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因违法分包,应对施工人员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主张应以受伤之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而非一审采用的当年度标准,以争取更合理的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计金秀律师关于计算基数的代理意见,改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标准,金额各调整为42498.4元,其余项目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及待遇计算标准。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计算基数的时间节点,为劳动者争取到了更为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对工伤保险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运用。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