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胡某自2007年4月起在宝鸡市某路51号工作,该地址同时存在旧车交易中心和三秦公司两家关联企业。胡某在旧车交易中心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但其工作内容之一为在三秦公司业务文件上签字。2018年起,两家公司工资表由同一人签发。三秦公司曾向税务机关及银行出具证明,认可胡某为其员工。2019年3月,胡某离职后要求三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代理胡某后,重点论证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通过收集两家公司住所地一致、工资表签发人一致、三秦公司对外认可胡某为其员工等证据,主张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造成劳动者无法准确判断实际用人单位,该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胡某有权择一主张与三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用工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胡某有权择一主张劳动关系,判决三秦公司支付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6252.87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择一主张权利的裁判规则。计金秀律师通过系统梳理两家公司混同用工的证据链,成功将不利后果归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复杂用工结构下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