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甲于 2011 年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任土建工程师,约定月工资 8000 元。公司长期未为其缴纳社保,李某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2019 年公司以”项目质量问题”为由作出《赔款处理决定》,要求李某甲赔款 10 万元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款。2023 年 12 月,公司以李某甲年满 6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李某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甲遂诉至法院,主张欠付工资、加班费、未缴社保损失、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超龄劳动者能否继续受劳动法保护、公司单方终止是否合法、扣款是否正当。办案思路应围绕三点展开:其一,李某甲虽年满 60 周岁,但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相关规定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其二,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扣款,须证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损失,且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 20%,公司一次性扣款 85000 元明显超出法定限额;其三,公司未缴社保、拖欠工资,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逐项固定工资发放记录、扣款凭证、终止通知等证据,锁定公司违法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拖欠李某甲 2012 年至 2020 年工资 160736 元,扣除依法可扣的赔偿款及已补发工资后,判令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55528.20 元,并对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社保等责任作出认定,劳动者主要诉求获得支持。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