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姚某系某信息技术公司员工。公司先以”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为由对姚某作出纪律处分,随后通知其进入待岗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布置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培训作业。姚某未按要求完成培训作业,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姚某经仲裁、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的突破口在于识别”待岗”安排的实质——它并非因企业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而是公司变相降低劳动者待遇、逼迫离职的手段。办案策略应聚焦三点:第一,公司安排待岗实质是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单方变更,未经协商一致,不合法;第二,待岗期间布置的培训内容与姚某本职工作及专业无关联,以此认定”违纪”明显不当;第三,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通过固定待岗通知、培训作业、纪律处分等证据链,证明公司解除行为的违法性。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安排姚某待岗缺乏合理事由、双方未就待岗达成一致,待岗期培训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联,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5735.64 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本案揭示了用人单位以”待岗”“培训考核”为名行变相降薪、逼迫离职之实的常见套路。律师的价值在于穿透形式、抓住”待岗须有客观事由且须协商一致”这一关键,为劳动者揭穿企业规避违法解除责任的伪装,维护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恶意待岗”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