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傅某于 2011 年入职某服务公司,年薪逾百万元。2014 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并判令继续履行。此后公司未提供工作岗位,并于 2020 年决议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2022 年注销分公司并向傅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傅某诉请支付违法解除后至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工资损失及十三薪等。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涉及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的复杂问题。办案思路应把握两点:其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的工资;其二,公司进入清算后虽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清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应参照待岗工资确定,而非完全免除。律师需准确区分”违法解除期间”与”清算期间”两个阶段的工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争取最大化的工资损失赔偿。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傅某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2 月工资损失 226 万余元及十三薪。二审法院结合公司清算组备案时间,认定公司自 2020 年 9 月起进入停工停产状态,改判公司支付工资损失 782880.15 元及十三薪 41920.68 元,劳动者主要诉求获得支持。
律师价值
本案是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的典型案例。律师的价值在于: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恶意拖延、甚至试图通过清算注销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准确厘清违法解除期间工资与清算期间待岗工资的界限,为劳动者争取到数十万元的工资损失赔偿,体现了对高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为企业清算中劳动者工资债权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