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常某某系某宠物医院医生兼院长,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常某某离职后两年内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否则须返还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补偿金总额五倍支付违约金。常某某离职后入职其他宠物医院,原单位主张其违约,要求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138 万余元。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的关键在于挑战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办案思路应聚焦:常某某作为宠物医生,其诊疗技能属于行业通用技术,并非原单位持有的商业秘密;协议约定”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实质是以”竞业”之名行”禁业”之实,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超出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律师应主张该协议因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基础而无效,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亦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宠物诊疗系常某某的基本谋生技能,不构成商业秘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明显超出合理边界,剥夺劳动者正当就业权利,依法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常某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138 万余元,仅需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102366.84 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边界——竞业限制应以保护商业秘密为核心,而非成为企业垄断人才、剥夺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工具。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穿透式审查协议实质内容,为劳动者解除了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枷锁,避免了 138 万余元的巨额违约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和职业自由,对遏制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