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甲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咨询策划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负责公司公众号及多个平台运营,日常工作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管理。公司以刘甲系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甲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核心是穿透”保险代理人”身份,认定隐蔽性劳动关系。办案思路应从三重从属性入手:人格从属性——刘甲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挥管理,按指令完成视频剪辑、文章推送等任务;经济从属性——公司账户按月转账并明确备注”薪资”,金额按出勤天数核算;组织从属性——刘甲运营的账号用于公司业务宣传,属公司主营业务环节。律师应重点固定加盖公章的业务授权文件、工作群聊记录、备注”薪资”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实质存在。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刘甲虽为保险代理人,但该身份不排斥其与公司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刘甲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按月领取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双方自公司成立日至解除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54373.6 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777.59 元。
律师价值
本案揭示了企业以”合作”“代理”等形式规避用工责任的隐蔽雇佣现象。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证据比对与三重从属性分析,穿透”保险代理人”身份表象,为劳动者确认了劳动关系,使其获得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重申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劳动法律关系认定原则,为破解隐蔽性雇佣提供了可借鉴的审查框架。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