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系外卖配送人员,某科技公司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刘某在派送外卖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构成工伤。某科技公司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刘某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刘某已获第三人侵权赔偿为由抗辩。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刘某的原告主体资格,二是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并行。办案思路应把握:其一,某科技公司作为雇主怠于请求保险金,刘某作为第三者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其二,案涉雇主责任险的投保目的是在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替代工伤保险,应参照工伤保险规则,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行不悖,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填平原则”限制。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系适格原告,某科技公司作为雇主怠于请求保险金,刘某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应参照工伤保险规则,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行适用,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保险金 87933 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本案填补了灵活就业人员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并行的法律空白。律师的价值在于:为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卖骑手争取到雇主责任险赔付,确立了”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行适用”的裁判规则,充分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平台经济下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