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伍某系外卖平台众包骑手,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间内伍某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并已从社保部门获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保险公司以伍某符合职业伤害情形、已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为由拒赔。伍某诉请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等 18 万余元。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突破口在于挑战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办案思路应聚焦两点:其一,保单”特别约定”中”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则不赔”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该条款与整张保单其他内容一并加粗加黑、篇幅占 2/3,未起到提示作用,且实际投保人、保费支付人均为伍某本人,保险公司未对其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其二,意外险系定额给付型保险,不受”填平原则”限制,与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并行不悖,不存在重复赔偿。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对伍某不生效,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180000 元、意外医疗保险金 4140 元、鉴定费 1956 元,劳动者诉求获得支持。
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商业意外险与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并行不悖的规则。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挑战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为外卖骑手争取到 18 万余元的意外险赔付,纠正了保险公司以”已获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赔的不当做法,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双重保障的合法权益。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