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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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计金秀律师成功代理恢复待遇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29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赵某在工作中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肺部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赵某因对鉴定程序不信任,拒绝配合鉴定。用人单位据此停止支付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主张停止待遇。赵某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 了解赵某拒绝鉴定的原因,发现其系因对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存在合理怀疑,并非主观恶意拒绝。

2. 收集赵某的医疗记录,证明其伤情持续存在,仍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

3. 援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说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情形需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前提。赵某的合理怀疑属于正当理由,不应停止待遇。

4. 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安排赵某重新鉴定,并陪同赵某完成鉴定程序。

5.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停止期间的待遇。

案件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安排鉴定,赵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恢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停止期间的待遇共计人民币XXX元。

点评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通过沟通化解了职工对鉴定程序的疑虑,同时援引法规论证“拒不接受”需以无正当理由为前提,成功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了解职工拒绝的原因,帮助其消除顾虑,同时依法主张权利。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