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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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性开除员工,计律师巧辩“无效规章”助其获赔2.4万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2年6月,王某入职十堰市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月工资6000元。2024年3月,公司以王某“工作态度消极、多次迟到早退”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并无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从未就所谓“迟到早退”进行过警告或处分,且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员工公示。王某遂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向劳动者公示,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代理思路: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审查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律师发现,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既无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记录,也无向员工公示的签收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关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要求。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的相关规定第(二)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行为达到严重违纪程度、解除程序合法三个要件。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解除依据;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的违纪事实,也未给予警告、处分等前置程序而直接解除,解除行为违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七条,主张公司应支付赔偿金,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王某工作年限为1年9个月,经济补偿按2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金为24000元(6000元/月×2个月×2倍)。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40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体现了法院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严格审查态度。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违纪事实清楚、解除程序合法。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员工公示,此类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劳动者在面临此类解除时,应重点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