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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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遭公司裁员,计金秀律师维权助其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1月,赵某入职十堰市某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月工资5000元。2023年6月,赵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公司。2023年8月,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为由,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认为公司系因自己怀孕而违法解除,遂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女职工在孕期被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代理思路: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确认赵某处于孕期,并收集了赵某的怀孕证明及告知公司的证据。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属于经济性裁员,受第四十二条保护,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律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等情形辞退或单方解除合同。律师主张,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赵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自违法解除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裁决恢复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赵某自违法解除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损失。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案例。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但需注意,该保护并非绝对,若女职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过失性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者在孕期被解除时,应尽快收集怀孕证明及告知公司的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