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7月,何X经朋友介绍到十堰市某装修公司工作,担任设计师,月工资5500元。公司未与何X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何X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工作任务,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2024年2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口头通知何X不用再来上班。何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代理思路:计XX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何X收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银行流水、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成果文件、同事证言等。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何X于2023年7月入职,公司未签订合同,至2024年2月离职,用工超过一个月,符合法定条件。律师同时提醒何X注意仲裁时效问题,何X离职后即申请仲裁,未超时效。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8500元(5500元/月×7个月)。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维持仲裁裁决。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案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同样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