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黄X入职十堰市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6000元。2024年3月,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将黄X调岗为普通销售员,月工资降至4000元。黄X不同意调岗降薪,公司遂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X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不同意后,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代理思路:计XX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审查了公司调岗降薪的合法性。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单方调岗降薪,未与黄X协商一致,变更行为无效。黄X不同意违法调岗降薪,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七条,主张公司应支付赔偿金。黄X工作年限为1年5个月,经济补偿按1.5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金为18000元(6000元/月×1.5个月×2倍)。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体现了法院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严格审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