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杨X入职十堰市某物流公司担任货车司机,月工资5000元。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杨X工作期间,每月休息仅2-3天,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2024年4月,杨X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未经审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代理思路:计XX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审查了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合法性。律师指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本案中,公司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其自行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合法,应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律师根据杨X的考勤记录,核算了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主张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共计156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审批,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156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提醒劳动者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合法性要求。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否则不能以此为由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劳动者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公司工作时,应注意核实公司是否已取得审批,若未取得审批,可主张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