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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损失范围

发布者:赵天涯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较为复杂,如何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本案可以提供一个不错的思路。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经二审终审,一审本律师作为原告A公司(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起诉B公司(二审上诉人)及起法人施X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院,经过二审法院审理,驳回B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6日,B公司在承接某市开发区管委会工程后,邀请A公司参与该项目建设,B公司要求A公司出具150万元的保证金,A公司找银行因开具150万元保证金保函需要项目工程原始材料,于是B公司同意出借材料供A公司办理保函,但需要交10万元押金;2016年1月,A公司总经理胡X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施X汇款10万元,拿到办理保函材料后,向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因A公司资金紧张,于是A公司向其总经理胡X借款150万元,用于银行出具保函保证金。2016年1月30日,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与B公司解除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合同,但B公司并未告知A公司,项目合同已经解除;2016年2月,A公司将150万元保函交予B公司法人施X,A公司见施X在收到保函后一直未通知入场施工,经过多方了解才知道,该项目早已经解除,A公司于是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且多次向施X催要10万元押金及150万元保函。后公安机关将施X刑事拘留,但检察院在2018年2月14日做出不起诉决定;施X在2016年7月29日退还A公司,A公司立即将保函退还银行,银行将150万元退还给A公司,同日A公司将150万元退还给胡X,并支付借款利息18万元.施X在刑事拘留期间,为争取宽大处理,获得A公司谅解,2017年8月19日施X出具了《承诺保证书》,对因自己问题导致A公司损失的18万元利息及骗取的10万元押金事实予以认可,并且承诺2017年9月30日还款。

因B公司迟迟不还款,A公司起诉B公司及其法人施X后,B公司抗辩A公司起诉已过时效从承诺书中约定的还款时间看,A公司起诉已经超过3年、认为A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应当由胡X起诉且A公司与其总经理胡X存在人格混同。本人抗辩理由如下:1、本案起诉未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期限应当从检察院在2018年2月14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之日时起算诉讼时效,本案依旧在诉讼时效内,2、胡X为公司总经理,有权代表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不影响A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主张权利,至于是否人格混同,是公司内部事宜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且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合同解除后,B公司并未即使通知A公司,导致A公司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施X出具《承诺保证书》的行为是债务加入行为,应当对B公司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损失既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包括既得利益损失,因此对A公司的18万元利息支出也应当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办案体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对方单位或者法人的书面确认函或者承诺等证据,往往会是确定事实及损失的重要证据,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多与对方公司或者具有代理权限的个人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当前的问题及项目中的资金往来信息,一旦发生纠纷,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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