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12日,祝某某为甲方、曹某某为乙方,签订《兰华红色基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对于红色基生产项目投资情况:一、甲方付改造资金50%流动资金,二、乙方付改造资金5万元,50%流动资金,三、甲方利润分红22.5%,四、乙方利润分红27.5%。
双方在合作技术改造过程中,因设备本身问题和安装问题,项目失败,没有生产出红色基。
2020年6月,祝某某委托马某某前往宁安市处理因生产红色基协议产生的纠纷。
2020年6月28日,马某某代表祝某某作为乙方,曹某某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2019年11月甲方转账给祝某某投资款5万元,2019年12月甲方支付给宫某某兰华化工三车间化工设备安装款5万元,2020年3月至5月,在兰华三车间项目烂尾时,甲方为完成烂尾项目借款30万元投入项目用于项目安装扫尾和运转费用。一、双方约定,上述前两笔甲方投资的5万元安装款和5万元投资款合计10万元按照60%计算,乙方给付给甲方6万元,给付时间不确定,不管乙方以后做什么产品,按照每吨1000元计算,还清为止,如果乙方一年内不生产,一年后由乙方给付甲方。二、甲方和乙方约定,甲方借款为项目投资的30万元减除原料、工资款,剩余18.5万元,乙方给付时间不确定,不管乙方以后做什么产品,按照每吨1000元计算,还清为止,如果乙方不生产,则拆除设备给付甲方。三、双方签订的《兰华红色基合作协议》终止,甲方不再享有双方在宁安市兰华某公司场地投资的三车间所有设备的权利义务,甲方在转让之前的债务及其他欠款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承担,转让之后甲方对三车间及合作项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不参与三车间及合作项目的任何经营。
争议焦点:一、马某某是否有权利代表祝某某与曹某某进行结算;二、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马某某是否需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一、祝某某与曹某某之间的合作红色基生产协议是红色基的一部分,故马某某有权利处理与曹某某之间的纠纷;二、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之日为起诉之日;三、马某某代理祝某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李东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