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入职于苏州某某环保公司,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5点,工作岗位为点胶操作工,工资按照18元每小时计算,每月10号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某上班期间有纸质的打卡记录。2023年9月25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上班期间,因操作机器导致右手食指骨折,随后至相城某某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2023年10月10日苏州某某环保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现金向申请人发放工资903元
因王某某申请工伤需要,现申请劳动仲裁,确认王某某与苏州某某环保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王某某证据中没有工资流水,某某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随后王某某诉至法院;
经调解,苏州某某环保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赔偿金35000元(当场支付)
李东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