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江苏省苏州市某某区浒墅关镇某某路口,被告1驾驶车牌号为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和由西向东违反信号灯进入路口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受伤至苏大附二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某某司法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桡骨远端骨折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及其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各项赔偿费用。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帮到原告索赔到13万元
李东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