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姚某某于2019年7月进入被苏州某企业管理公司担任汽车调度一职,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9点,晚上7点至8点半,每月工资4100元,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姚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4年6月,姚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工作制,工作岗位依然是汽车调度,每月工资4200元左右,公司为姚某某缴纳社保,社保费按月在姚某某工资中扣除1700元,因此姚某某每月实发工资为2600左右.
2025年5月,该公司生产公司效益降低,通知姚某某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姚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难点:2019年至2024年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每日工资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该购买工伤险
调解结案:该公司向姚某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4000元
李东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