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507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男,1986年9月10日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人闫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东辉,江苏XX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4〕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闫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X到庭参加诉讼,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值班律师李东辉到庭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闫XX醉酒后驾驶苏E5××**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门口路段,与钱XX驾驶的苏E8××**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后驾车离开。钱XX驾车追赶至苏州市相城区××路×××处鸣迪示意,被告人闫XX停车,钱XX报警,后被告人闫XX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闫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闫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
被告人闫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闫XX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闫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闫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闫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闫XX妥处事故赔偿事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东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