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宇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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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赖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冯宇豪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X,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豪,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龚某,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赖某,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第三人赖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豪、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第三人赖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龚某、第三人赖某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协议甲方为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龚某,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车辆出租服务,乙方需租赁甲方车辆;…2.1租赁标的为车型东风启辰DXXXX、车身颜色为、车架号为、车牌号为…2.4租期为6个月,本合同有效期及租赁期间为2022-9-23至2023-03-22;3.1.1车辆租金为人民币3700元/月,日租金=月租金/30天,即日租金为123.33元3.1.3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在每个自然月的25日之前支付当月租金,均按照代扣代付方式支付给甲方;…3.1.9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的过路过桥费、燃油费(或电费)、停车费、洗车费以及任何违章罚款、罚金等使用租赁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2.1车辆保证金为壹万元/台;3.2.3保证金用途,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不计利息,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的任何车辆租金及违约金、车损费用及违约金、违章费用及违约金、车载智能硬件损坏赔偿费用、事故理赔费用、保险拒赔或超出保险理赔或未按时支付的任何款项,但乙方不得主动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日常租金;4.1.1车辆使用限制,车辆仅限用于在本合同约定运营区域向T3出行平台注册用户提供驾驶服务;…6.2.16乙方提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当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解约赔偿金(等值于剩余租期租金20%的费用);…7.1.5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进行维修的,乙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有责的情况下应支付甲方相应的车辆损失赔偿金,车辆赔偿金=(本车损失金额-1000元绝对免赔额)*事故责任系数*30%,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上限壹万元整,损失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单为准;…7.2.3(4)如乙方未按约定处理违章,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章强制处理,并可向乙方收取违章违约金,违约金以违章1000元/条计、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违章罚款以及按照300元/分的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章违约金;7.2.4乙方承租的车辆发生交通违法(包括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行为,因而产生的交通管理部门罚款的,应由乙方全额支付。如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最晚于次月15日前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车辆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022年9月22日,被告将东风启辰DXXXXAD90172号车辆违规出借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第三人赖某驾驶,后被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处以10000元的行政罚款。此罚款原告已用押金冲抵。

  2023年1月4日,被告驾驶东风启辰DXXXXAD90172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4049元,该笔金额已由保险公司理赔。

  2023年2月11日,被告将东风启辰DXXXXAD90172号车辆退还原告,经原告填写退还车辆验车单,案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轮毅左前、左右、右前、右右划痕,左前门后保喷漆,维修费用2120元。

  另,被告分别于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15日存在三次违章,共计罚款350元、扣分9分。2023年7月26日,案外人江西晶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1月4日,案外人接到原告通知,对赣AD90172车辆进行拖车,产生拖车费21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违章记录、车辆定损报告、退还车辆验车单、情况说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依约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关于原告主张的归还赣AD90172东风启辰DXXXX车辆壹台,以及车钥匙、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证件的诉请,被告已于2023年2月11日将案涉车辆退还原告。关于欠缴的租金,原告主张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共计66天)按每月租金123.33元(3700÷30)标准计算为8139.78元,有原告提供的案涉车辆行车轨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车辆维修、道路违章等各项损失共计19149.7元,对因车辆违章产生损失6050元(1000元/次x3次+300元/分x9分+350元)、因车辆维修产生的损失2120元、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赔偿金为914.7元[(4049元/已定损-1000元免赔额)x30%系数]因事故产生的拖车费2100元、因被告提前还车未告知原告产生的违约金为962元(39天x123.33元x20%),共计12146.7元,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车损旧费、保险上浮费用、提前退车的手续费、定损金额(保险公司已赔付),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龚某第三人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等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租金8139.78元;二、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车辆违章损失6050元车辆维修损失2120元车辆损失赔偿金9147元拖车费2100元、提前还车违约金962元,共计损失121467元;三、驳回原告南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被告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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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公司法、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