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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卢某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冯宇豪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0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卢某,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豪,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北京XXXX(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卢某与被告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豪、被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2日,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601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22年5月28日7时30分,徐某驾驶A3XXXX号微型轿车沿蒋巷一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蒋巷一号公路叶娄应村路段,遇对向卢某驾驶的赣AKGXXXX号电动自行车,因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及卢某不按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致使徐某驾驶的赣A3XXXX号微型轿车与卢某驾驶的赣AKGX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卢某不按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原告卢某因“车祸致右膝肿痛不适活动受限7小时”事故发生当日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医院入院治疗10天,入院诊断为“髌骨骨折(右),出院诊断为“1.髌骨骨折(右);2.股四头肌肌腱损伤(右)”,出院医“1.全休三个月;2.术后2周定期伤口换药;3.三个月内患肢避免剧烈活动及强负重;4.定期复查X线(3-4周/次)观察骨愈合情况5.如骨折愈合良好,一年后拆除内固定装置;6.如骨折未愈合,需再次手术治疗;7.本次外伤可致关节功能障碍:8.门诊随诊。”本次住院医疗花费35658.02元。出院后分别于2022年7月28日门诊花费16元,2022年8月23日门诊花费13元,2022年9月19日门诊花费270元。2022年11月1日,原告卢某委托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开元中心[2022]临鉴字第1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卢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卢某后续治疗费12000元。”原告卢某垫付鉴定费2600元。2023年5月9日,被告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对原告卢某是否构成伤残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南昌中心[2023]临鉴字第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卢某交通事故致右膝关节损伤不构成伤残;2.被鉴定人卢某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被告徐某垫付鉴定费2400元。庭审结束后,原告提交申请书,申请就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函询。2023年6月8日,原告卢某因右髌骨骨折术后1年要求去除内固定,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医院入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1.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右髌骨):2.股四头肌腱断裂(右)”,出院医嘱:“1.全休三个月;2.加强营养及护理,继续石膏固定4-6周;3.术后2周定期伤口换药:4,三个月内患肢避免剧烈活动及强负重:5.如伤口感染、皮肤坏死,需再次住院治疗,必要时手术治疗;6.门诊随诊。”本次住院医疗花费17474.04元。2023年8月23日,原告卢某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医院门诊复查,医生处理意见:“1.休息为主;2.加强营养及护理:3.右膝关节避免剧烈运动:4.不适随诊”。2021年9月1日,原告卢某与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该公司从事作业员岗位,基本工资1850元/月,事故发生前,原告卢某月工资为4413.09至5158.67元不等,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某月工资为227.54元至1803.79元不等。被告徐某垫付医疗费3782.2元。案涉A3XXXX号微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80%。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定原告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确定为53431.06元,交强险范围18000元外被告徐某承担80%,扣除被告徐某垫付3782.2元,为42562.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7天,按60元/天计算80%,为816元;3、营养费住院17天,出院酌定计30天,按30元/天计算80%,为1128元:4.护理费根据第二次出院医嘱,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30元/天计算17天为2210元,出院后护理费酌定按120元/天计算42天为5040元5、交通费住院17天,按30元/天计算,为510元;6、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按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168.32元计算住院17天,结合出院医嘱计算出院180天,为31394.96元;7、关于车辆维修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车辆受损确实存在,本院酌定为300元。上述原告损失合计83961.61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关于鉴定费,因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且原告在第二次鉴定后住院,故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均不予采纳,鉴定费由原告卢某承担。对于原告申请就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函询,其未就鉴定意见提出具体函询问题,故该申请不具备实质函询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3961.61元;

  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被告徐某负担10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691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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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公司法、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