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豆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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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恋爱赠与or彩礼,分手后被追索退钱,法律支持退哪些?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2026-07-27



 

摘要:恋爱期间给恋人花的钱,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随意要回。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最后没有结成婚,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分手后哪些钱可以要回,关键是从给付目的、财物属性上区分给予对方钱款的性质。

 

【案情回放】

张先生和陈女士2020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23年7月左右分手。分手前两人已谈婚论嫁,已经筹备婚礼事宜,但最后婚礼未举办,也未领证。分手后,张先生以恋爱期间为陈女士垫付房租、购物、向陈女士转账钱款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退还全部开支426075元

张先生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1、房屋租赁合同、银行电子回单等,欲证明双方于恋爱期间共同居住,张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2021年8日至2023年4月的房租共计220950元,张先生认为陈女士应负担50%的租金,计110475元;2.交易流水明细,欲证明恋爱期间,张先生为陈女士购买首饰、奢侈品等花费共计266400元,流水显示首饰和奢侈品均是在每年的七夕节和陈女士过生日前购买,并在过节当天赠送;3.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欲证明张先生于2021年8月17日、2023年2月19日分别转账给陈女士15000元、4000元,共计19000元;4、张先生陈述,张先生父亲还于2022年11月12日给付陈女士见面礼红包16600元,张先生母亲还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2年2月13日给付陈女士见面礼红包1万元、3600元。110475+266400+19000+16600+10000+3600=426075元。

张先生认为,上述财物,系张先生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鉴于陈女士提出分手,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未举办婚礼,故陈女士应返还上述彩礼。

陈女士则认为:1.关于张先生主张的分摊房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先生为了与陈女士同居,主动邀请陈女士2022年6月9日后住进张先生的租赁房,从未要求陈女士分摊房租2.关于张先生赠送的项链、手链、包、钻戒,都是在陈女士生日、七夕节这些特殊日子,张先生为向陈女士追求示爱,增进双方感情所做出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并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撤销的情形其中张先生主张的钻戒是方钻,不是婚戒,与结婚无关。3.关于张先生的转账款,是用于婚礼摄像定金、化妆师定金、摄影师定金、购买手捧花以及男方返还女方垫付的购鞋款。4.关于男方父母给付的红包,确认于2020年11月收到1万元,于2022年11月收到6000元。

陈女士还提供1.账单详情、交易记录、票据等欲证明恋爱期间双方均有互赠行为,且同居期间陈女士负担了共同生活开支。2.张先生简历、证书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张先生拥有相当高的工资收入和经济实力。陈女士陈述,张先生2021年5月入职时,底薪是6万元/月,另有奖金等。在陈女士的居间下,张先生还拿到了好几个项目,年薪达150万元。张先生陈述,其收入为63万元/年。

审理中,陈女士张先生应支付筹办婚礼费用损失的70%计119688.10元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判如反诉诉请。陈女士提供合同、票据等,欲证明陈女士及其父母为筹办婚礼支出酒席定金、礼、酒席用酒费酒席香烟费,共计170983元。陈女士认为,张先生多次提出推迟婚礼,后又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终止婚礼筹办,其对于上述婚礼筹办费用的损失,应承担70%。张先生则认为,陈女士及其家人故意以地方旧风俗习惯为由,索要高额彩礼且故意刁难张先生,导致双方分手。造成分手的责任在于陈女士及其父母一方,各项损失应由陈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先生主张:

1.要求陈女士承担房租的一半。本院认为,张先生系房屋租赁方,陈女士在与张先生恋爱期间,与其共同居住。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陈女士应承担房屋租金有过约定,恋爱期间张先生亦未曾向陈女士主张过租金给付,应视为张先生为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房屋租赁费用的自愿承担。故其在分手后要求陈女士承担房租的一半计1104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要求陈女士返还贵重礼品的花费、转账款。张先生主张,其给付陈女士的礼金、礼品系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本院认为,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根据涉案礼品的赠送时间来看,双方在恋爱期间,张先生通常在每年七夕节以及陈女士生日时,赠送给陈女士七夕礼物和生日礼物。所赠礼物虽然是名牌首饰、包,但参考张先生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礼品金额并未超出其日常送礼的消费能力范围。此外,双方在恋爱期间也有互为购物、消费的行为。故张先生给予陈女士涉案礼品及钱款的行为,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并非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亦非彩礼。涉案礼品及钱款已交付,且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张先生主张要求陈女士返还礼品花费266400元及钱款19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要求陈女士返还张先生父母给予的红包(见面礼)。张先生主张其父母给予陈女士见面礼共计30200元,陈女士确认收到2020年11月给付的1万元及2022年11月给付的6000元,从给付时间来看,上述2020年11月的1万元系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不久时的给付,不宜认为是男方父母基于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期许做出的给付,应视为男方父母对陈女士的赠与,该钱款已交付,且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张先生主张要求陈女士返还上述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22年11月的6000元,系在双方恋爱持续两年左右时发生的给付,此时双方关系较为稳定,应视为男方父母以促成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结束,陈女士应将上述6000元返还给男方。张先生主张其父母还给予陈女士142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要求陈女士返还其余款项14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反诉主张,要求张先生支付筹办婚礼费170983元的70%,本院认为,陈女士及其家人自行支出了相关费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上述费用的分担有过约定,故陈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费用的70%,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张先生6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律师点评】

因为男女婚约解除或者离婚、涉及退彩礼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在法院里立案一般归类为婚约财产纠纷。由于传统婚俗大多是先在婚前给付彩礼和财物,举办婚礼后再领证,所以有很多收了彩礼后最终未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就分手、或者共同生活很短就离婚的情形,此类情况下法律支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并不是只有钱才是彩礼,房子、车子、价值较高的财物,一样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彩礼性质”。彩礼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为了缔结婚姻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男女谈婚论嫁阶段的“见面礼”红包、“改口费”、“三金首饰”、长辈赠送的贵重首饰及礼品、房子加名、为对方购买的车、为对方偿还巨额债务等,都可能被法院认定进“彩礼范畴”。但是,法院不支持把已经消费的所有支出都算进彩礼里,酒席、婚庆、婚纱照、婚车等婚礼开支不属于彩礼,谈婚论嫁阶段的请客吃饭及赠送的消耗性礼品(水果、食物、生活用品等)开支也不属于彩礼,法院不会支持让对方返还或者分摊这笔钱。

但在我国,男女自由恋爱一段时间后再结婚是主流,自由恋爱经常涉及男女间互赠金钱、礼物,甚至同居后共同消费。男女恋爱分手后,给付金钱较多的一方经常出于不忿心理要求对方把恋爱期间的花费全部返还,理由往往也很统一,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的,没结成婚就该返还”,实质上是把那些恋爱期间的花费全部视为彩礼主张。但到底是恋爱花销(一般赠与)还是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法院要根据证据认定。对于不属于彩礼的部分,法院不支持返还。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如本文案例,张先生和陈女士的恋爱关系持续约三年,在恋爱两年左右谈婚论嫁,在双方谈婚论嫁之前,涉及的共同消费支出、恋爱节日及生日时赠送的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时,很难直接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只能算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且张先生所赠的礼物虽然是价值较高的名牌首饰、包,但参考张先生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礼品金额并未超出其日常送礼的消费能力范围。此外,张先生和陈女士双方在恋爱期间也有互为对方购物、消费的行为,这更符合一般恋爱的互相赠与特征,对此,无论男女双方向对方赠与多少、是否有差额,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例外情况是财物价值巨大的,比如巨额现金、房子、具有特殊意义的家传贵重首饰,法院则可能考虑婚俗,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视为彩礼性质,判决返还。

房租承担问题也是个典型,本案例亦有涉及。现实中男女结婚前同居,房租给付通常没有明显约定,有的是一人全支付,有的是一方多一方少,本来恋爱期间都没什么计较,但是分手后就跟对方算起账了,要求对方承担一半。这类案子,法院基本认为同居期间的房租支付履行情况就是双方对于房租承担的默认约定,如果一方承担的多就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均不支持分手后再对半算账。如果不是租房,住的是情侣其中一方的个人房子,分手后也不支持索要一半房租。但是,双方聊天中有特别约定(比如“房租我们对半承担”、“你先来付房租,我的那部分我再算给你”)、或者另一方写下借条或欠条承诺还钱的,不在此列,亦有法院支持的判例。总之,约定大于一般法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不是判例法,由于地方风俗不同、彩礼或者恋爱赠与的金额不同、男女感情状况不同,因此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争议不小,判决标准和尺度并不完全统一,地区差异尤其大。本案例仅作为一个参考,供大家了解上海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和倾向,此案颇为典型,涉及的知识点多,法院释明的裁判理由也总体符合司法解释精神。

总之,法院现在倾向于遏制高额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严厉打击骗彩礼形式的骗婚,但也兼顾公平原则,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及彩礼消耗现实(已经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婚礼开支),已经实际消耗的部分,会从返还额中扣除。

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除了巨额金钱可能考虑具有附条件的彩礼性质判决扣除共同消耗适当返还外,其余的一般性消费和赠送的礼品均不支持返还,分手后对账要求承担恋爱期间的开支更不支持。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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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