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豆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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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转账给已婚子女用于其婚后家庭支出,算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2026-07-06




 

摘要:父母给已婚子女转账用于其婚后家庭支出,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默认是对小夫妻的共同赠与。即使父母和己方子女签订过借条或者欠条,在己方子女的配偶事前不知情、主观认为是赠与、事后也不追认是债务的前提下,推定为己方子女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放】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17年8月登记结婚,2022年4月双方因感情恶化闹离婚,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判不离,2023年6月又第二次诉讼离婚。

张先生的个人工资收入一般,但张父做生意经济宽裕,自张先生结婚时起至离婚诉讼前,数年间张父曾多次转巨款给张先生,转账备注有礼金、房款、车款、购房款、家用、还贷等,各项金额累计有800多万元。张先生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离婚时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诉请分割,离婚诉讼未决。

张父在儿子和儿媳开始闹离婚后,立即向法院起诉张先生和王女士二人,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张父提供了一堆借条及收据,落款时间和金额与每次转账给张先生的钱款吻合,借条及收据均是张先生一人签字,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利息约定及归还时间,全部借款未过诉讼时效。张父以儿子儿媳的婚内借款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张先生认可父亲的所有观点,承认是借款并用于婚后家庭共同开支,愿意归还。

被告王女士不认可原告的观点,认为这是因自己和张先生即将离婚,张父和张先生父子之间恶意串通编造出来的虚假借款,目的是让自己背上巨额债务。王女士辩称,所有借条均是后来一次性补写,王女士婚前婚后均对此毫不知情。张父出钱时都说了是给小夫妻婚后用的,是纯赠与性质,如果属于借款,那也是张先生的个人债务,王女士作为配偶没有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涉诉款项的性质,是张出借给儿子先生的借款还是对张先生王女士的赠与;第二,如果涉诉款项系张出借给张先生的借款,是否系张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系争款项的性质,张主张款项性质系出借给张先生的借款,张先生对此无异议,王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辩称涉诉钱款性质系张对张先生王女士的赠与。

院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的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张为其儿子张先生夫妻俩购房及还房共支出了500余万元,且该行为均发生于张先生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各方就该些钱款到底是否为借款并未达成一致,向法院提交的涉案借条系张先生个人出具,王女士事后对此未追认,且不认可张的主张。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款项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先生个人向张出具该些钱款的借条,并在本案审理中对于张的诉请主张均予认可,系其个人自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本院对此不予干涉。王女士围绕该部分款项所提相关诉请求法律依据充分,应予采纳。

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有钱款交付的事实外,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借贷合意也是关键要素之一,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钱款除上述购房和归还房某的钱款外,另有两笔用于购买投资理财险和归还车贷的钱款,该两部分钱款总计金额约200余万元。先生针对该两部分款项也以个人名义向张出具了涉案借条,王女士对此无追认,且不认可张的主张。经查,虽然张就该两部分钱款已提交了相关转账凭证,但其在王女士就钱款性质方面提出一系列抗辩的情况下,并未进一步补充提供证据证明该些转款为借款。况且,张就该些转款与张先生王女士之间是否均已达成借贷合意,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至于张先生个人向张出具书面借条,并认可张的主张,本院对此同样不予干涉。

   最终法院判决:所有款项均由张先生个人根据借条及约定向张父归还,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张律师点评】

本案是现实中非常典型的一种情形,也是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最多的,案情典到整个流程都可以说是有现实固定模板,典到熟悉此类案情的律师或者法官看一眼就知道是个什么情况。

简单概括一下“固定模板”,大致就是:父母相对有钱,年轻的子女没钱,子女到了谈婚论嫁阶段,父母出资为己方子女覆盖婚姻开支比如操办婚礼、买车买房及装修,甚至子女婚后经济拮据时父母还持续给钱补贴家用,包括但不限于小家庭的养娃支出、还贷等。老人给的这个钱一开始肯定说是给年轻小夫妻用的,根据现实情理大多数家庭也不会签什么协议,就直接默认是父母的赠与,基本用于小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小夫妻一旦感情出问题准备离婚,当初出资的老人就觉得,不能让跟己方子女离婚的儿媳或者女婿白占便宜,于是就和己方子女补写借条或者欠条(甚至防备比较重的在当初每次转账时就一次次签好了),把当初给的钱说成是借款,需要还,虽然只有己方子女一方签字,但是主张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了,目的就是要让己方子女的配偶把一半钱吐出来再走人。

根据我国目前的主流婚嫁模式和孩子大多数随父姓的婚姻现状,现实中男方父母出资的情形相对比较多,但是女方父母出资补贴的也不少,独生女家庭最为常见。不过在子女离婚时,当初出资的无论是男方父母还是女方父母,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了以上“典中典”的操作,起诉己方子女及配偶,要求共同还款,其实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向儿媳或者女婿要钱,让他们把吃了的全吐出来再走人。由于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所以此类诉讼纠纷也井喷。这类纠纷也算是反映当下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情理和法理冲突很有代表性。

正如本案法院的裁判理由总结,此类案情争议基本就两个焦点:1、在说不清楚的前提下,父母给的这个钱法律到底默认算是赠与还是借款;2、如果是借款,是签字人(己方子女)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如何认定,主要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标准。

事实上,该类问题争议已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之前,过去数年间全国各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情出现过多种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认定为借款并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有的法院认定为是赠与。由于标准不统一,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社会问题,最后倒逼法律对此认定标准大改。

此后,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逐渐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现在判决主流倾向是:主张转账是借款的举证责任在出资方(父母),没有明确书面约定也没有子女的配偶追认债务的前提下,默认是父母对年轻小夫妻的共同赠与。如果是父母和自己的子女签订了借条或者欠条,无法证明子女的配偶知情或者追认债务的话,那无论是当时签的还是事后补签,法律都不再区分,基本认定是己方子女的个人债务,配偶无需共同偿还。简言之法律的态度就是,亲子之间你们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要不要真还这个钱随你们的意,但是配偶没签字也不承认这是借的钱,即使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了也不足以推定是共债,那配偶就不用还。

法院现在的认定是符合情理法律的,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家庭亲子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情形,像是这种经济条件宽裕的父母对经济拮据的己方子女及其配偶的出资,根据现实中的情理基本可以推定是纯赠与,当初不大可能直接说这是借款你们小夫妻以后还要还,因为己方子女可以不在乎父母是否索债,但子女的配偶当时大概率不会认,大多数人宁可去向外人借钱也不愿意背一个只针对自己的、未来可能要还款的“定时炸弹”。但是重点提醒,如果当时拿钱方真承认了是借款且承诺以后会还,哪怕只是随口敷衍的“权宜之计”,法院也可能会真判定为是共同债务,此类判例也不少。

出资的父母如果想让法院认定这个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同时证明两点:1、出资时明确告知过己方子女的配偶(儿媳或者女婿)说这是借的钱,小夫妻以后需要还;2、己方子女的配偶(儿媳或者女婿)认可这是借款并承诺以后要还,当时没有明确提出过异议、事后有追认过、共同签字等都算,能证明以上事实的微信沟通记录(无论是私信还是家庭群)或者电话沟通录音等都可以算有效证据,只是需要原始载体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重点提醒,法律赋予每个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钱愿不愿意给,给谁,都由财产权利人自行决定,但是法律讲究一个“情出自愿,事过无悔”,只根据证据探究当事人作出法律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是无效的,本人说了也不算。如果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记得在作出财产处分时就考虑好风险并固定证据,法律行为结束,就没法轻易反悔了。

所以重点是出钱的父母当初给钱时要给小夫妻俩都说清楚,给的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不说清楚,就推定是赠与。“不好意思说”、“怕伤情分”不是借口,不如说是想先以赠与名义收获并享受己方子女配偶的感激、欠的情分及其他方面的非金钱回馈,等后来再反悔要求对方“仅退款”,法律不可能鼓励这种破坏社会基础信任的行为。

至于想防止子女因婚变吃亏的出资方父母,真想保证己方子女利益的话,就在给财产时直接做好书面协议,约定好只是给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与其配偶无关,并拍照或者录屏,就能证明协议签订的真实时间,证明不是事后补签。但是明确约定好只给己方子女的钱或者房子,如果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了,也可能会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能被分割。另外,子女从父母那里受赠财产后,如果本人自愿再赠与自己的配偶或者给配偶使用,原来赠与财产的父母也是无权干涉的。以上这些基本原则都需要大家明确并考虑风险,然后再作出慎重决定。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