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豆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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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尚未还钱就去世,其继承人代偿是“天经地义”吗?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8次举报
2026-06-17


摘要:民间传统观念里的“父债子还”无法律强制效力,简言之继承人代偿债并不是天经地义的无条件义务。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只需要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的,不牵连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人若实质放弃继承,不用承担任何债务。

 

【案情回放】

2023年6月18日,王女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徐先生借款。王女士当天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向徐先生借款10万元,于2023年8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如逾期归还,出借人徐先生催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由借款人王女士支付,当天徐先生向王女士转账10万元。

2023年6月28日,王女士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王女士生前和李先生是夫妻,两人婚后有一子小李。王女士的父亲已经去世,王女士的母亲朱阿姨尚在,故李先生(王女士的丈夫)、小李(王女士的儿子)、朱阿姨(王女士的母亲)三人就是王女士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借款到期后,徐先生向法院起诉李先生、小李、朱阿姨三人,要求他们偿还王女士的10万元借款及诉讼维权的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李先生小李、朱阿姨共同辩称,三被告对王女士向原告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不认可借款的真实性。此外,王女士生前大量举债,收到本案的10万元后也随即转出,故即便是借款,对借款的金额也不认可。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王女士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王女士在借款期满前去世,其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其债务,故三被告均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王女士对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另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其与关某的合同约定,由三被告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先生小李朱阿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女士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徐先生借款10万元

二、被告李先生小李朱阿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女士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徐先生律师代理费N元。

 

【张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如果一个身负债务的人去世了,他留下的债务无论多高,他的继承人只需要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债务,还钱最多也不会超过遗产最高价值,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债务的,继承人也不需要再自掏腰包补足。如果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不实际占有任何遗产,那么继承人对债务也免责,一点也不用还。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负债50万的人去世了,他留下的遗产价值只有20万元,那么全部继承人最多只需要偿还20万元的债务,多余的部分继承人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但继承人自愿还的除外。此外,债务人去世时如果还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一般就是未成年子女、年迈又没经济能力的父母),那么留下来的遗产还要扣除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费用来抚养或者赡养子女或者年迈父母,剩余部分再偿债,这是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

所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并不适用于现今的法律。“父债子还”中的“父”和“子”,可类比扩大解释为现今的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债务人活着时,他的个人债务只有他本人有偿还义务,父母、配偶、子女都不用被连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不在此列;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也只需要承担有限的还款责任,并不是无限义务,继承人只需“拿遗产还,不用拿个人私产还”。理论上来说,如果一个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财产的人去世了,法律形式上债务不会因死亡消失,但是实质上与“人死债消”无异,因为法律不会强制死者的继承人还钱。

继承人需全额还款的例外情形也有,大致如下:1、继承人曾经为债务做过担保,算是债务加入;2、债务人生前曾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债至继承人名下,但需债权人举证;3、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书面承诺自愿全额代偿,性质类似于债务加入。

近期有一热门新闻案例“银行起诉2岁孩童追索50万贷款”,就是类似于本文讲述的情形,大致案情是:孩子的爷爷和爸爸同一天意外去世,留有50万的银行贷款债务。银行就是走法律程序,起诉了全部的继承人(2岁的孩子、孩子的妈妈、孩子的奶奶)。孩子的妈妈放弃了继承份额,法院为2岁孩子预留了15万的生活保障金,剩余的遗产部分再偿债。

该案例法院判决就合理合法,且并非部分媒体断章取义的银行冷血无情非要向幼童追债,该案例的家庭实际情况银行明白是拿不到钱的。懂法律和实务经验的人就明白,银行也不是真的想要钱,打这个官司只是必须走个流程,是为了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来合法销账而已。

以上案例及相关法律知识点用于科普,建议大家多了解,多避坑,不要把一些约定俗成的观念当成“天经地义”,至少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现实是有差异的,请不要想当然地走入误区,多考虑风险,及时止损。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