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除了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人以外,只有产权人有权居住或者同意他人有暂时居住在自己房屋内的权利。但是,产权人可以随时赶走居住权人以外的人,想让外人住就能住,想让走对方也得走。
【案情回放】
陆先生和商女士是夫妻,小陆是他们的儿子,一家三口共有一套上海市某区的房屋A,产权为陆先生、商女士、小陆三人共同共有。马女士是小陆的前女友,曾和小陆一起居住在房屋A内,2024年6月10日两人分手,分手后小陆要求马女士离开,但是马女士以和小陆存在感情纠纷为由,居住在房屋A内拒不搬出,小陆多次沟通,甚至报警要求其搬离均无果。最后,陆先生、商女士、小陆三人作为房屋产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三人向法院诉讼:1.判令马女士搬离系争房屋;2.判令马女士支付自2024年6月10日至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原告方认为,系争房屋系原告方所有,被告无权居住,理应搬离,其行为影响了原告方的财产权益,应支付房屋使用费。
被告马女士辩称,不同意搬离系争房屋。马女士称自己非强行入住。她与小陆原系恋爱关系,现为事实婚姻关系,系争房屋系二人婚房,装修费用亦由二人共同出资,具体装修事宜均由马女士自己完成。小陆曾出具承诺书,承诺马女士可以永久居住系争房屋。另外,马女士指责小陆在国外务工时出轨,回国后逼迫其搬离系争房屋。自己他处无房居住。
马女士表示,如要求她搬离系争房屋,小陆应赔偿她装修费用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永久居住赔偿金50万元及自己与小陆恋爱七年间、31岁至38岁被耽误的生育年龄赔偿金50万元,共计120万元。在赔偿问题解决之后,才能搬离系争房屋。马女士认可系争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为5000元/月,但不同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系争房屋的物业费、停车费均由马女士自己支付。
【法院观点】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查清了事实。原告三人关系清楚,小陆和马女士曾是情侣现已分手。小陆确实出具过手写承诺书和信件,原告方认可承诺书及信件的真实性,但认为小陆单方承诺的内容皆系基于恋爱关系作出,且显失公平,其亦无权单方处分系争房屋,居住权实际并未设立。
审理中,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表示,如马女士搬离系争房屋,可不向其主张房屋占用费,但马女士予以拒绝。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系争房屋权利人为原告三人共同共有,原告三人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马女士虽与小陆曾系恋爱关系,即便系争房屋准备作为其二人的婚房,马女士系经原告方的同意入住系争房屋,在原告方明确拒绝其继续居住并要求其搬离的情况下,其继续占用系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方物权的妨害,原告方有权要求其搬离系争房屋。
马女士辩称其与小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然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其与小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小陆虽曾承诺同意马某永久居住系争房屋,但该承诺系基于马某曾出资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的事实及维系双方感情的目的作出,而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并应经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故马某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关于马女士所主张的赔偿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赔偿问题尚未解决并非其继续占用系争房屋的合法依据。
综上,马女士无权继续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原告方有权要求马女士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对于系争房屋市场租金价格无异议,本院对于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予以确认。小陆于2024年6月10日明确要求马女士搬离系争房屋,原告方主张自该日起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马女士所称其支付的系争房屋物业费等费用,其亦可另行主张。
最后,需要提醒双方的是,感情双方应忠诚、负责任地对待彼此,但当感情不再了,也应当理性处理感情纠纷,减少沉没成本,避免因非理性的行为方式造成扩大的损失。作为成年人,在面临情感问题时,切勿听从错误的引导,应有自己独立、正确的判断,调整心态,乐观、积极地面对未来。
【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马女士携其物品搬离房屋;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马女士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三人自2024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张律师点评】
我上一篇文写了《买房已过户后,房屋被卖家亲属占了无法交房,买家如何维权?》(详见主页里的案例及文章),案例及分析是房屋买卖交易过户后,原卖家被动无法按时交房的情形,其中在我的“张律师点评”部分,我提到过:
【新业主对房子拥有物权,房屋实际非法占有人(卖家亲属)侵害了他的物权,他可以提起物权之诉,起诉要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害,要求占有人搬出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一般参照市场租金)】。
【房屋买卖交易中,过户及交房是权利转移最重要的步骤。过户意味着产权转移,买家成为新业主,取得物权。交房则是风险、责任、收益彻底从卖家转移至买家的分水岭。】
民法典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所以如果不涉及上一篇文写的过户后尚未交房的情形,正常情况下房屋的现有产权人对房屋是拥有完全的权利,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只有产权人能有权居住在房屋内,或者同意他人有暂时居住的权利,但是只要没有设立正式的居住权(必须书面约定设立,登记后生效),产权人可以随时收回这份权利。简单来说,产权人想让“外人”住就能住,想让走对方也得走。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当他人非法占有自己的房屋时,如果无权占有人是直接住进去了,侧重点是对方实际入住或者控制了房屋,侵犯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一般适用于返还原物纠纷;如果侧重点是妨碍了所有权人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如比堵门、破坏设施、堆放杂物、设置障碍等),不一定实际占有房屋,更适用于排除妨害纠纷。
本文就是这么一个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前女友因为感情纠纷赖在前男友(和其父母共有)的房子里不走,产权人穷尽诉讼以外的手段都没法驱离,最后涉诉,无权占有人最后被判限期搬离房屋,并按照房屋的租金市场价支付非法占有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
理论上来说,恋爱期间,别人的房子说让你住可以,但分手了让你走那也只能走。恋爱期间如果情侣之间有经济相关纠纷,可以另外去法院诉讼主张析产,适用同居关系纠纷案由,但跟房屋所有权是两码事。普通的债权纠纷也是这个道理,想要钱可以正常行使权利权利索要,包括但不限于催告或者诉讼追索,但是房子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未经权利人允许住进去就是非法占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张豆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