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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为治疗自己疾病的个人签字举债,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次举报
2026-04-14

?摘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后夫妻一方为治疗(包括自己和配偶的)疾病、个人签字所负债务,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只有一人签字,原则上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通常情况下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回放】

汪先生和周女士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彭女士是汪先生的同事。2016年至2019年期间,汪先生出于为自己治病的需要,陆续向彭女士提出借款,彭女士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汪先生转账90余笔,总计38万余元,单笔转账金额从几十、几百、上千、上万不等,最高单笔60641元后因汪先生一直拖延归还,彭女士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汪先生要求还款,12月底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商一致汪先生分期还款,限期内归还本金38万元和利息2万元,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因后续汪先生未履行,彭女士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汪先生名下暂无财产,法院执行不到。

2024年年初,彭女士又向法院起诉周女士和汪先生,列周女士为被告,汪先生为第三人。原告彭女士认为,第三人汪先生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称借款用于家人及自己治病,且借款数目较多、单笔金额较小,因此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被告周女士和第三人汪先生都未出庭应诉,也未答辩。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彭女士与第三人汪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前案经本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当属有效。第三人汪先生应当按调解协议及时履行,由于第三人未履行,原告亦无法通过法院执行实现债权,故导致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第三人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原告与第三人的转账分多笔,单笔金额不高,时间跨度大,且纵观聊天记录,结合借条的内容,亦可反映出第三人以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现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请求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到庭抗辩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一、被告周女士对(2021)沪01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三条明确的第三人汪先生的清偿义务承担共同责任(即借款本息共计40元及该案案件受理费)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周女士负担。

 

【张律师点评】

我上一篇文了《婚后夫或妻一方为自己父母治病的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在我的上篇文“张律师点评”末尾,我简单提过:【2024年上海也有某案例,是夫妻之间,丈夫为了给自己治病,长期多次借了累计38万元,法院也认定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定配偶共同偿还】。本文即是提到的以上案例详情。

本案例和上一篇文情形有类似之处,争议焦点都是“婚内夫妻一方个人签字的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具体一点,就是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三种情形之一“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个“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含哪些,范围多大”

但与上一篇文中提到的夫妻单方为自己父母治病举债的情理法理争议略有不同,本篇文中的案例情形涉及夫妻之间,算是更加“名正言顺”一些。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民法典1059条),且夫妻婚内若无特别约定本就是共同财产制,不离婚也就不分割财产,婚内共同受益也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财产拿来用来为自己治病,是人之常情,也是应有之义。

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是着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至于所谓的“必要”以及合理限度,详见上一篇文《婚后夫或妻一方为自己父母治病的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本案例值得一提的,是两个被告都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答辩。司法实践中,这种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被告摆烂不来的概率相当高,律师对该现象早已司空见惯,每次开庭也是按照被告摆烂不来做的充足准备,因为如果被告不来,为了核实清楚案情减少风险,法院一般会对原告的举证要求更高一些。

如果被告故意不来,案子还是能审下去的,能缺席审,也能缺席判,但是法院送达程序要做足,开庭和判决书都需要公告送达,原告要多花一点公告费,也要多花几个月的公告时间,这一点,提醒大家要做好心理准备。

不过这种民间借贷的案子,最难的往往不是诉讼,是赢了以后的执行问题。法律文书生效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控被告名下的合法财产,可若是对方名下真没财产,法院执行不到也没法,只能把对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大家通俗说的加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然后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终本)。但是,对于真没钱也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敌之人”,那就真拿他们没办法了,债权人大概率要自认倒霉。

不过,若法院执行不到财产并终本以后,债权人如果发现了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可以再查一遍。但如果原告你自己不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原则上法院是不会再主动查的。要问原因的话,钱是自己借出去的,通过司法途径讨债可以,但是法院已经依职权走过一次全套流程了,审判及执行都做过了。法院的各类案子很多,不能专门盯着一个案子,法律不鼓励浪费司法资源重复做事,所以申请人能提供有效的新财产线索法院可以再查一次,已经算是“破例”了。以上,不是我个人观点,是现实中的司法逻辑,科普给大家知晓。

借钱出去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而且由于有一批“前人”破坏了社会信任、把路走窄了,现在借钱更难了,也是能互相理解的。要是问有没有绝对安全、无风险的借钱方式,那真没有,真的只有不借出去才最安全。如果真的有恻隐之心忍不住想借钱出去,那么请权衡一下对方是否有还款的能力,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做慈善的觉悟。如果对对方真有信任,不怕对方不还,那也请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看自己是否能承受信任被挥霍的代价。

总之,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对于借钱问题,建议大家理性考虑,最好与家人商量后慎重决策。防备风险、降低维权成本也是有不少具体办法的,但大多需要在借钱借出去前操作,给对方提要求,能做到再借,做不到那就考虑风险拒绝,这才是最稳妥的。

若出借大额资金,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最能维护自己利益的书面协议,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后续维权也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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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