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后夫或妻一方为自己父母治病、仅个人签字的债务,法院认定夫妻共债关键看金额是否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内,金额小的直接认。如果确实是必要的医疗费用,即使金额较高,只要没有挥霍,配偶也没有明确表示过反对,法院一般认定为共债。
【案情回放】
章先生和夏女士是夫妻,二人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22年9月,夏女士的母亲被确诊为恶性乳腺肿瘤,后数次住院手术。2023年1月初,夏女士以其母亲得了恶性癌症、术后治疗费用昂贵为由向同事张女士提出借款50万元,并于2023年1月14日亲自至张女士家声称要卖房为其母治病,张女士遂同意借款。当日,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分四笔向夏女士账户汇入计40万元,第二日又汇款10万元,合计50万元。2023年1月15日,夏女士向张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借到张女士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计六个月,借款人将于2023年7月9日将借款一次性还清。
借款期限届满,夏女士未予还款。自2023年8月始,张女士通过其单位向夏女士多次催讨借款。章先生知晓夏女士向张女士及其他同事借了巨款,后转账汇入夏女士账户15万元用于还款。因夏女士一直未还款,张女士最终向法院起诉夏女士、章先生夫妻二人,要求他们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
原告张女士表示,其出于善意而将50万元交付给夏女士,夏女士借钱就是用在其母亲看病治疗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方面,夏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反映该事实。原告作为夏女士同事,当时出于好意为夏女士提供借款为其母亲治病,原告从未收取过任何利息,也未获得过任何其他好处。章先生作为夏女士的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承担经济开销,且一直知悉其丈母娘生病却未尽支出义务,夏女士被迫在外不断负债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包括为母亲治病的医疗费、还贷款等),且系争借款在家庭正常支出范围,未用于非法用途,故主张系争借款系夏女士、章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夏女士认可张女士的的观点。夏女士表示,讼争借款用于母亲的看病治疗和偿还贷款,该贷款也是此前用在了日常家庭开销中,章先生在成婚后仅支付过家庭水电煤气费的开销,其他支出均由夏女士承担,夏女士经济来源不足时,便借网贷或向他人借,故夏女士最终负债数额巨大,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章先生不认可张女士的的观点。章先生表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最主要的是共债共签,涉案借条仅有夏女士一人签名出具,章先生认为自己并未参与,且不知情,没有一起花过借款也不知道支出明细,现有证据无法反映夏女士将借款都用于家庭共同开销,或者都用于其母亲的治疗开销方面,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在案证据,原被告对借款的真实性及系争借款金额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款发生于夏女士、章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夏女士的母亲于2022年9月被确诊患癌需手术治疗费用等,章先生知悉并未承担支付义务,难以否认夏女士为母亲患病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医疗支出。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夏女士的同事,在未收取利息的情况下提供资金出借给夏女士,用于夏女士为其母亲治病等。从夏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来看,夏女士收到讼争借款后,并无大额资金支出,且以消费居多,另有部分还款,总之,该些陆续支出行为并未超出一般认知下的日常生活开销范畴。
审理中,夏女士自认收到张女士借款后即向案外人偿还之前医疗支出的高息借款、小部分用于生活开销等,可视为系争借款实际用于医疗支出及家庭生活开销,属于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借贷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另章先生得知夏女士另向他人借款时,向夏某转账15万元用于还款,并无不当,可认为章先生自知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夏女士、章先生婚后对财产归属并无约定,讼争借款虽然章某并未参与,也无追认,但并非必然免除其还款责任。故认定涉案借款50万元系夏女士、章先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夏女士、章先生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夏女士、章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
后续:被告之一的章先生对该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律师点评】
关于婚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我之前写过一篇《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的借款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有兴趣的,可以先看那篇文了解一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是“共债共签”,就是说,只要夫妻两个都签了字,那就是铁定的共同债务,绝对跑不了了,事后后悔也没用。
但是,并不是说没有共签字就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两个例外情况,即使只有一个人签字也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反之,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基本上就是以上三种情况。由于共同签字的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现实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争议主要就是以上两种例外,即“只有一个人签字”,争议焦点则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含哪些,范围多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要举证到什么程度才算”,讲真,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对证据的判定也没有绝对统一,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规范统一标准,司法解释也在不断释明完善。
本案例就是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一情形,具体情况如标题所示,就是夫妻一方为自己的父母治病,只有一方签字的个人举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在法理上和情理上都算是有一些争议,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已婚人士对自己配偶的父母没有法定的直接赡养义务,儿媳不需要赡养公婆,女婿也不需要赡养丈人丈母娘。但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制又决定了,只要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还在共同生活,有时候没法区分那么明显。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都没法明确分割开来,其中一方花钱给父母治病也算是赡养义务之一了,这还要怎么区分?
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是着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所以像本文案例中的情形,一方为自己父母治病的举债,如果在合理的金额内,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关键就在于,这个医疗费金额多大才算合理。
法律出于人道主义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可能鼓励人生了病没钱就放弃治疗,所以“必要的治疗费用(包括常规手术费、普通住院)”一般都会支持,要是特意住什么高档的VIP病房,用昂贵的进口药,还有一定要用医保以外的特殊疗法,可能就不是“必要”了。医疗费这个东西,自己花得起爱用什么用什么,但是自己没钱,举债也要治,借了钱还不合理花,未经配偶同意、抱着“反正我还不了可以让配偶兜底”的心态不必要挥霍借款,法律也不会鼓励这种。
至于医疗费金额多大才算合理,跟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和夫妻的收入挂钩,法院要根据证据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由于重大疾病花钱多正常,在一线大城市为治病花了几万到几十万这个数字区间,配偶治病或者配偶的父母治病,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例都有,借款人还不了,债权人起诉配偶,法院最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配偶共同偿还。
本案例就是一方为父母治病举债50万,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4年上海也有某案例,是夫妻之间,丈夫为了给自己治病,长期多次借了累计38万元,法院也认定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定配偶共同偿还。以上两个案例情况不同,但是数字可以供参考。
不过本文案例还有特殊情况让法院考虑认定夫妻共债,一个是债权人张女士和借款人夏女士都举证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不承担开销,间接导致夏女士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庭审中章先生没有拿出有力证据反驳。但章先生后来给了夏女士一笔15万的款项让她去还钱,这又证明了章先生知道债务,这个行动在法律上又有追认债务的意思,对章先生是不利的。
法院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解释范畴,还会适当考虑一下“是否有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都算),比如以上分析的后来章先生打了15万让还债,就有点默示追认的意思。
话说我还考虑过一种极端情况:“夫妻一方要借巨款为自己父母治病,配偶坚决不同意,但一方为了自己父母坚持自己借,配偶立马分居并起诉离婚,离婚程序长婚还没离掉,债务都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的债务法院还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讲真,目前为止我还没遇到过如此标准的情形,但根据以往诉讼经验,法律大概率有可能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坚决不同意”并以行动表示,在法律上就是“无共同举债合意”的最有利的证据,一意孤行要借款的人理应有独自承担责任的觉悟。而且,夫妻如果分居,经济往来也会切断,法律会综合考量婚姻状态非正常的因素。
以上不少分析算是根据个人经验总结的一家之言,仅仅探讨这个话题让大家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个意识,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至于真有诉讼争议了,打官司还是要看具体证据的,只能竭尽全力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争取多少争取多少。
张豆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