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独生子女在很多情形下,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这并非标题党的无中生有或断章取义,是现实中相当正常的现象,是由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决定的。正因为此现象超出普通人的朴素价值观理解,本文特根据案例分析探讨这一问题,全面科普。
【先行提醒】
1、本文不探讨极端个例和复杂关系,仅分析符合普通人通俗理解的父母子女关系。“独生子女”指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独生”,是父母唯一的婚生孩子,不考虑另有私生子的可能。“父母”指孩子的血亲父母,原配夫妻婚内生育子女成为父母,不探讨各自再婚重组家庭问题。
2、本文仅探讨法定继承概念,因为遗嘱什么都可以约定,只要提前立好遗嘱就没有争议,什么麻烦都可以避免。但正是因为很多人没有立遗嘱的概念,对于遗产的个人意愿和法律规定差别很大,根据法定继承处理才会有那么多扯皮。
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本文案例分析中以房产为例指代遗产。遗产包含范围很广,动产和不动产都有,但是动产无论是处置、分割还是保管都比较容易,可以很快办好,外人也很难了解家庭内动产的具体内容。但不动产是登记主义,权利人死亡涉及权属变更,如果不处理好继承以及更名问题,后续无法再处分交易,所以不动产很有代表性。
4、本文案例中所出现的名字全部是便于理解举例的化名,非真名,不涉及个人隐私。
【案例说明】
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后生了李华,李华是他们夫妇唯一的孩子。李雷和韩梅梅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名字是【李雷、韩梅梅】,李雷和韩梅梅共同共有。李雷和韩梅梅的父母均在世,更往上的祖辈均已不在,李雷还有一个姐姐李芳,韩梅梅还有一个弟弟韩小虎。
现在根据以上家庭情况设想几个常见的争议问题,探讨相关法律概念及司法实践处理。
大前提:案涉房屋是李雷和韩梅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占二分之一(50%)份额。涉及继承问题时,要先析产,个人的那部分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1、问题:如果李雷意外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房子继承情况如何?
答案:根据法定继承原则,李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韩梅梅、李华、李父、李母】四人。也就是李雷的50%房产要几人平分,最后房子的归属是:韩梅梅62.5%、李华12.5%、李父12.5%、李母12.5%。如果是韩梅梅去世,同理推算。
2、问题:如果李雷和韩梅梅在一场意外中同时去世,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都没有留下遗嘱,房子继承情况如何?
答案:根据我国继承法律法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李雷和韩梅梅是同辈,推定两人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所以李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李华、李父、李母】三人,韩梅梅的法定继承人是【李华、韩父、韩母】三人。按照李雷房产50%份额、韩梅梅房产50%份额分别计算继承即可,大概是:李华33.33%、李父16.66%、李母16.66%、韩父16.66%、韩母16.66%,差额部分忽略不计,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法院判决会具体判定。
3、问题:什么情况下,该房子的全部继承份额都归属李华一个人?
答案:那就是李雷和韩梅梅的法定继承人都只有李华的时候。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生老病死顺序正常,长辈先去世了。如果李父、李母、韩父、韩母都已经去世,那么李雷、韩梅梅、李华一家三口就是互相的继承人。如果之后李雷和韩梅梅先后去世(不论两人顺序为何),夫妻其中一人先去世,那么继承人就是夫妻另一人和李华,另一人再去世,那么房子份额早晚会100%落到李华手中。
或者承接问题2,假设李父、李母、韩父、韩母和李雷、韩梅梅在同一场意外中丧生,那么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四位老人被推定同时死亡,李雷和韩梅梅后死,李雷和韩梅梅推定同时死亡。所以李雷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李华,韩梅梅的法定继承人也只有李华,这套房子就是100%属于李华了。
同时,法律推定四位老人先死亡,两位晚辈李雷、韩梅梅后死,还涉及到四位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法律推定后死的李雷、韩梅梅已经从父母那法定继承了一部分财产,然后他们死亡又法定继承顺延给了李华,李华还有可能得到部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遗产,当然这涉及复杂的析产和法定继承,又是另外一个案子。
4、问题:什么情况下,该房子会有李华的姑姑李芳或者李华的舅舅韩小虎的继承份额一个人?
答案:也很简单且常见,就是承接问题1和2的后续剧情,李雷或者韩梅梅先去世,当时他们双方的父母都还在世。根据法定继承原则,这套房子已经有李父/李母、韩父/韩母的份额了。很有可能这套房子继承问题放着多年没处理,只是一直有人居住,后续必须要产权更名时,就必须处理好继承问题才行。
然后在这之前李父/李母或者韩父/韩母又有人死了,他们名下理论上法定继承来的这套房子的份额,就是他们的合法遗产,就又要顺延继承给他们各自的继承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就第二顺序,总之极有可能涉及李华的姑姑李芳或者李华的舅舅韩小虎。
如果李华的姑姑或者舅舅讲究体面放弃这点继承也就罢了,其配合办个手续就可以了。如果不肯放弃这点利益,那法律上规定就是有他们的份额,无论多少,他们如果不配合,可能就只能打继承和析产诉讼处理了,到时候属于他们继承份额的那部分钱还得折价给才能拿下房子的完全产权。
5、问题:什么情况下,该房子法定继承没有李华的份,完全落到了李华的姑姑李芳或者李华的舅舅韩小虎的手中?
答案:就是李雷和韩梅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的“子女(李华)”、“父母”已经全都不在了,都先于李雷和韩梅梅去世,那么李雷和韩梅梅就只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李雷的姐姐李芳、韩梅梅的弟弟韩小虎都是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如果李雷和韩梅梅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李雷和韩梅梅的死亡时间、先后顺序,再各自处理他们的继承问题,就有可能出现问题中的情况。
如果李雷先去世,他的继承人就是韩梅梅。韩梅梅先去世同理。但如果李雷和韩梅梅在同一场意外中丧生,法律推定同时死亡,李雷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姐姐李芳,韩梅梅的法定继承人是韩小虎,李雷和韩梅梅婚内有的这套房产继承结果就是:李芳50&、韩小虎50%。
【张律师点评】
我用以上几个假设案情举例,算是详细向大家解释了,你们看过的新闻、影视剧、小说里,“年幼孩子不幸丧父丧母、父母尸骨未寒时七大姑八大姨来争抢遗产、欺负孤儿寡母或年幼兄弟姊妹”的剧情是怎么来的了,真不是空穴来风,这是有现实可能性的,也有法律支撑。
现在承接本文标题,应该很好理解“独生子女居然大概率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的含义了,因为能直接完全继承父母全部遗产的条件还是相当苛刻的,变数不少。
中国人讳谈生死,上了年级的老人尤甚,所以普通家庭基本没有立遗嘱的习惯,也没这个氛围。但是,现在已经向大家科普了,即使是家里一套普通的房子,以上情况都有可能发生,除非你能绝对保证生老病死顺序严格按照年龄长幼,确保自己一定比父母活的长也不会英年早逝,否则就很有可能像我举例的几个案情一样,自己去世后还给配偶及孩子留下一地鸡毛。
因为以上风险及麻烦,真的只有提前立遗嘱才能规避,建议有财产的人尽量早做打算。
至于数个继承人如何处理遗产继承及分割问题,可参照我之前写的另一篇文《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数个继承人如何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分割共有房屋? 》,具体立遗嘱的方式及规范问题,后续另行探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张豆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