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离婚的速度都主要取决于双方能否就关键问题达成一致。达成一致就可以协议离婚,达不成一致只能诉讼,本文探讨离婚最省时高效的方式。
【案情回放】
吴女士与沈先生2014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4月底生育儿子小沈。婚后不久吴女士即发现沈先生曾有吸冰毒史,2016年9月沈先生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9月止。2018年7月底,因沈先生戒毒情况良好,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此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相处不睦。
2023年4月,吴女士与沈先生分居,同年5月初吴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沈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7月底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此后吴女士与沈先生继续分居,因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一年后吴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与沈先生离婚;2.儿子小沈由吴女士抚养,沈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自判决离婚之日起至小沈年满18周岁止;3.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沈先生名下两套房屋的租金收入;4.沈先生向吴女士一次性支付20万元在外租房的过渡费用。
被告沈先生同意离婚,同意儿子小沈由原告吴女士直接抚养,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但认为双方婚后没有参与房屋出租,均由沈先生的母亲托管出租房屋,故不同意分割租金及支付过渡费。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沈先生变更关于抚养费的意见为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原告吴女士申请撤回第4项要求被告支付在外租房过渡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双方对日常生活事务处理不善,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睦,双方对此均有责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所生儿子小沈的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中,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双方一致确认小沈由原告吴女士直接抚养,被告沈先生应当负担抚养费。现双方就沈先生的收入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沈先生的从业情况为美发业,被告沈先生曾同意每月承担抚养费1800元,后减少为15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合理性,结合沈先生生活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吴女士主张的要求分割的两套房屋租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查明,房屋A登记的权利人为沈先生、沈女士(沈先生的母亲),房屋B登记的权利人为沈先生,上述两套房屋均为沈先生的婚前财产。
法院认为,两套房屋均系沈先生的婚前财产,原告吴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告沈先生婚前房屋对外出租参与了共同经营、对租金取得作出了贡献,且双方一致确认租金实际由沈女士(沈先生的母亲)收取,故目前在双方名下并不存在租金收益的共同财产,原告吴女士要求分割的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若原告认为相应财产由案外人收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另寻途径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吴女士与被告沈先生离婚;
2、婚生子小沈由原告吴女士直接抚养,被告沈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小沈抚养费2000元,至小沈年满十八周岁止;
3、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张律师点评】
在我国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如果夫妻双方能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可以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符合要求和程序的就发给离婚证,算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加上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至少要夫妻双方在限定时间内去民政局跑两次,对方是否愿意配合是个大问题。且离婚协议书必须把所有核心问题谈拢约定好,民政局有固定模板,如果离婚要处理的必要问题(抚养权、财产、债务等)没有约定清楚,那么民政局审核也不会通过,等谈好了再来。协议离婚更没有“搁置抚养权和财产等争议先把婚离了”的选择,民政局要求的离婚协议就是一次性都谈拢,哪怕离婚后就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处理有争议,那以后可以再到法院处理,有个专门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但是,选择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手续的,必须是形式上的全部谈好。
因此,协议离婚条件略微苛刻,能全部谈拢当然最好,只要有任何一点谈不拢,或者对方同意离婚条件但只是单纯嫌麻烦不愿意配合,那么协议离婚就没法走了,只能走法院诉讼。
此处重点提醒,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能成功离婚的速度基本不以想离婚一方本人的意志为转移,基本取决于配偶的配合度。简言之,就是对方是否同意离婚不故意拖你。如果愿意配合,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程序上都可以相对较快。
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那只有诉讼离婚可以走,不管他/她是什么理由不愿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话这个婚最后还是可以离掉的,但需要的时间就略长了。
选择诉讼离婚让法院判决的,以我国当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离婚的唯一衡量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是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标准,法院根据证据判定,也就是原被告双方说了都不算,法院说了算。
原告既然到法院起诉离婚,那首先肯定是原告想离,其次被告有不同意的地方,不然能谈拢直接就协议离婚去民政局不用跑法院了。被告不同意,那得看是什么原因不同意,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只是不同意孩子抚养权和财产问题,那么在原告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的基础上,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调解不成大概率也就直接判了。但如果被告是不同意离婚,那么原告如果是第一次到法院起诉,法院99%不会判离,这是司法实践的老原则了,也有数据可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实也规定了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几项法定事由,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但是法院认定标准比较高,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人举证很难达到法院直接支持的标准。
比如,配偶只是一夜情或者嫖娼卖淫,也就是通俗说的出轨,就不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是“同居”;比如说实施家庭暴力,需要报警报案记录和验伤报告证明配偶确实有家暴记录且程度严重,普通夫妻互殴也很难认定;只是举证有过吸毒赌博的历史记录还不行,还得举证“屡教不改”;分居得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因为工作、学习等分开无论多长时间都不算,且分居不能只是住在一套房子里的分床,必须一方另外别居,住在他处(自己个人房产、租房或者父母处都可以)。
以上随便一举例就够让普通人头疼了,足以证明想一次起诉就成功离婚有多难,所以如果配偶坚决不同意离,普通人就做好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基本不判离的准备。然后,如果坚持要离,在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后,正式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会判离。第二次起诉主要举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即可,其余就不是必备要件了,就坚持说感情破裂,法院基本就认可了。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是民法典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里没有该条,每次起诉都必须证明感情已破裂,如果证据不足可能真有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三四次都离不了的情形,媒体也有过相关案例报道。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并举证,哪怕配偶一直不同意离,原告最多起诉两次基本也就能达到目的了。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基本囊括了我以上概括的要点。原告吴女士第一次去法院起诉离婚,在被告沈先生有实锤吸毒记录的基础上(“戒毒情况良好”,没有“屡教不改”),因为沈先生坚持不同意离,吴女士第一次起诉的结果也是法院不判离。吴女士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二次起诉沈先生是同意离了,但这次他即使不同意离,法院基本也会支持原告吴女士的诉求判离。
综上所述,想离婚要走的最省时高效的程序是:
1、双方先谈判,能谈得拢就最好协议离婚,谈不拢就立刻去法院起诉。
2、法院立案后会先组织双方调解,原告如果不想离了就撤诉,如果想离被告也同意,双方能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的话,法院会出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效力等同,生效后就等同于离婚证,不用再去民政局办手续领离婚证了。
3、如果对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其他,法院一审可能会直接判决离婚。
4、如果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直接判离的可能性极低,原告就要做好一次起诉法院不判离的心理准备。法院不判离后也别再浪费时间上诉,二审基本没有改判希望。如果不想离了就回去继续过,如果坚决想离就立马去正式分居,分居满一年后二次起诉,再走流程,二次起诉基本就可以了。
至于抚养权、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以及法律认可的分居标准及举证问题,可具体咨询律师。
最后诚恳提醒:离婚牵涉的问题很多,责任重大,法律程序也繁琐,举证更不容易。如果不能协议离婚,走诉讼程序就要做好长期准备,非一朝一夕能解决,更不是律师努力就能快速达成目的的。所以请婚姻当事人务必考虑清楚,在对离婚相关手续、法律程序、离婚成本、离婚后果都有觉悟的基础上再慎重决定,自己的人生只能自己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张豆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