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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数个继承人如何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分割共有房屋?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5次举报
2026-01-22


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数个继承人如何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分割共有房屋?

张豆豆律师

撰写时间:2026年1月22日

【案情回放】

李老伯和许老太是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两人婚后共同生育有三位子女,分别是:李大、李二、李三。李老伯和许老太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房屋A,产权登记李老伯一个人的名字。

2018年1月,李老伯去世,未留下遗嘱,生前也没有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李老伯的父母早已过世多年,且李老伯与许老太的婚姻关系存续至李老伯生命最后。李老伯去世后,关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房屋A如何继承分割,许老太和三位子女意见不一,各方长期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故许老太于2021年年底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法院,被告为三位子女,即李大、李二、李三,李老太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四人依法应继承上海市奉贤区房屋A份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老伯生前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房屋A系被继承人李老伯和原告许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李老伯和原告许老太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故其中二分之一产权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原、被告四人应当各继承涉案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即原告许老太合计享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三被告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房屋A由原、被告按份共有,由原告许老太享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由被告李大、李二、李三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许老太负担。

【张律师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逝者在继承中被称为被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处理遗产时需要先进行析产,再开始继承。简单来说,就是要把逝者的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这部分才是真正可以继承的“遗产”。而最常见的需要析产的“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得来但还没析产分割的财产。

夫妻婚内如果没有内部特别约定,就是财产共同制。一个已婚之人死亡后,理论上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属于配偶的,然后另一半才是属于遗产。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就该按照常规的法定继承处理,原则上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等分遗产。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案涉房屋是李老伯和许老太在婚内购买的,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析产时李老伯和许老太各占二分之一(50%份额。李老伯所占二分之一(50%份额属于遗产,全部的法定继承人是许老太、李大、李二、李三,每人分得八分之一(12.5%)的产权份额。许老太加上自己已有的50%份额,所以许老太共分得案涉房屋八分之五(62.5%)产权份额,三个子女每人各八分之一(12.5%)的产权份额。

该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书可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变更房产更名手续,根据判决书,是许老太、李大、李二、李三按份共有。如果几个继承人想再变更产权份额约定,可内部协商好后一起另去做公证处理。

调解书和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可以直接去交易中心变更信息,此类案子很多时候是继承人内部协商好了已谈妥,但因为继承公证手续要求太高太麻烦,各方又担心没有保障,所以几个继承人通过走诉讼途径解决。起诉至法院后,已经协商好的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根据调解书可直接办理更名手续,这不失为一种高效安全的方式,且没有后患。

值得提醒一下,法定继承纠纷诉讼只处理继承的问题,也就是法院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确定每个人应拿多少份额,但在一个案子里并不直接一并处理房屋价值及折价款分割问题,那是另一个法律性质的纠纷。

如本案中每个人通过判决确立了应得的产权份额,如果有继承人想把产权份额折算成具体价值的钱款,那势必牵涉到房屋现有价值是多少、谁拿房谁拿钱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本案判决后,几个继承人可以私下协商处理,若能达成一致,可以一起卖房再分钱,也可以让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拥有全部房屋产权,并给出让产权份额的继承人折价补偿。

但如果几个继承人对于法定继承后的房屋共有价值仍有争议需要法院判决,就只能再打一个共有物分割诉讼,诉中通过对房屋评估确定市场价值,再由法院判决房屋折价款。  

该案后续情况是,因对房屋价值的处理意见不一,许老太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析产,要求房屋归许老太,许老太愿向三位子女支付相应的房屋份额折价款。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估算房屋总价约125万,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许老太所有,许老太向李大、李二、李三分别支付上述评估房屋总价八分之一(12.5%)的折价款。

待许老太根据判决付清三个子女每人应得的折价款后,根据法院确认已履行后,该房屋产权信息可再变更为许老太一个人的名字。折价款付清前,产权信息可一直维持判决前的现状。

具体操作流程和法律程序问题,可咨询该方面专业的律师处理,会更高效准确。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