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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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出资给案外人做“过桥”生意赚取高息,案外人“过桥”生意爆雷,提供账户给其他出资人做资金中转的出资人是否应赔偿其他出资人的损失?佛山黎霞律师成功代理被诉方,…

发布者:黎霞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65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出资人B与C系朋友关系。案外人D声称在做“信贷过桥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B得知C及其家族成员出资给案外人D做“信贷过桥生意”赚取固定高息多年后,也心动不已,B通过C介绍认识D并进行考察后,也出资给案外人D做“信贷过桥生意”赚取固定高息。之后B又陆续介绍其朋友A及F找到C,大家一起去找案外人D并对其进行考察,A及F也开始出资给案外人D做“信贷过桥生意”赚取固定高息,每期的投资期限都很短,大家反复循环出资赚取D的固定高息。后来案外人D为了结算方便,就让A、B、F每次出资时都先将资金转入C的账户,C再将各人的出资及其自身的出资按D的要求转给D,也有部分直接作为D返还给A、B、F的本金或利息,由C直接转回给A、B、F;同时D也将其还给A、B、C、F的款项,先转回给C,再由C将属于D还给A、B、F的本金或利息转回给他们。大家这样反复出资、收回本息,持续了两年多,案外人D爆雷跑路。C马上告知A、B、F,并一起去公安报案,之后案外人被刑事立案被追究刑事责任。

D爆雷跑路后,A、B、C、F各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各自尚未从D哪里追回的本息做了确认(各人被欠资的本息金额高达九千多万元),并约定日后追回的款项按各自被欠资金额的比例分配,追债产生的费用也按此比例分担。

但之后A、B、F对C产生了怀疑,认为C没有损失,认为自己被C欺骗了。先是F以民间借贷的理由提起诉讼,主张其转入C账户的钱属于其出借给C的款项,被驳回起诉后,F与A又分别以委托关系再次起诉,主张C诱骗其出资给案外人D,主张C截留其转入的款项,主张C未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分别诉请C赔偿其损失数百万及数千万元。

C自己因D爆雷已遭受巨额损失,现在还面临数千万的起诉,无奈之下找到佛山黎霞律师代理其案件。

该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且涉及合伙、委托、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交织,办案难度极大。

 

二、办案经过:全面梳理清楚A、B、F与C之间,C与案外人D之间每一笔资金的流向,结合他们之间的微信记录,《协议》确认的事实及所做的约定,再结合各自在刑事案件当中所做的笔录,还原相关的案件事实,一审主张C仅是提供账户替A、B、F与案外人D之间做资金周转,其与A、B、F之间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使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其受托的范围也仅是将A、B、F出资给案外人D的款项转给D,将D返还给A、B、F的本息转回给他们,其属于无偿处理受托事务,且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事项,各人的损失均因案外人D的犯罪行为所致,C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

法院一审认定F、A与C之间为合伙关系,非委托关系,本案证据无法证明C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存在侵占合伙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利益,或存在其他重大过失,其在发现风险后已及时告知其他合伙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尽必要的谨慎及告知义务,各方应共担合伙经营中的商业风险,驳回了F的全部诉求,仅认定C不能证明其收取A的款项后直接转回给A、B、F的部分款项是基于D的授意,故判决C返还该部分款项给A。

    一审判决后,A、F均提起了上诉,C也就其与A之间的案件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佛山黎霞律师根据A、B、F与C之间均是各自出资给案外人D赚取固定高息,各担各风险这一案件事实,认为一审法院将双方关系认定为“合伙关系”存在风险,但一审判决C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于是,佛山黎霞律师在二审中制定了双管齐下的代理策略:

    关系定性抗辩:佛山黎霞律师指出,A、B、F与C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协议》确认的事实来定性,即使本案将其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也属无偿委托关系,除非C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各出资人损失,否则一审判决关于C不应对各出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也是正确的。

    过错与责任切割:黎霞律师在二审诉讼中进一步举证证明了C在转付资金过程中不存在截留挪用,且C自身及家族也投入了巨额资金,同样遭受了巨大损失,特别是C自身及家族成员直至D爆雷跑路前还不断投入巨额资金给D,足以证明其绝不存在明知D有爆雷风险却隐瞒其他出资人的可能。C在发现D失联后,及时告知并配合报案,已尽到受托人的报告与协助义务。

    无偿委托的边界:佛山黎霞律师强调,C在此过程中未收取任何报酬,属于无偿委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受托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B的损失根源在于案外人D的诈骗,而非C的履约行为。

三、F上诉C的案件结果:二审纠正合同关系的定性将其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全面采纳黎霞律师团队意见,维持原判。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虽然《协议》中使用了“出资”的表述,但结合资金流向,F将资金转入C账户,委托C转付,C按约定转付并转交利息,该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一审认定合伙关系有误,予以纠正。但在赔偿责任方面,法院完全采纳了佛山黎霞律师团队的抗辩观点。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存在诱骗或与D恶意串通的情形;C自身也有巨大损失,未从委托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F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高息背后的巨大风险。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律师观点:佛山黎霞律师的新颖观点总结

本案的胜诉,使当事人C免于承担巨额赔偿责任,避免其已在因D爆雷遭受巨额损失的情况下再背上巨额的赔偿责任,更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

佛山黎霞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出以下极具新颖性与实务指导意义的观点:

    刑事认定与民事内部关系相互独立:生效刑事判决认定D未与F建立借贷关系,但这不能否定F与C之间内部的委托关系。佛山黎霞律师指出,刑民交叉案件应分别审理,不能以刑事定性直接替代民事审查。

    案发后各方签订的《协议》,本质是对各出资人受损资金的统计与追偿安排,不能将其视为事前投资决策的依据,更不能据此要求无过错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限定无偿委托的赔偿责任:在无报酬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只要受托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截留资金,就不应将案外人诈骗的损失转嫁给受托人。佛山黎霞律师的这一观点,有效防止了投资风险的无限转嫁。

    投资风险自担是核心原则:当事人为了追求高息回报,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出现亏损,就试图通过诉讼将风险转嫁给资金流转的中间人。

黎霞律师,联系电话:13543681175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黎霞律师毕业于素有政法界黄埔军校之称的五院四系之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39
  • 擅长领域: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
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
1440620********39 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