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出资人B与C系朋友关系。案外人D声称在做“信贷过桥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B得知C及其家族成员出资给案外人D做“信贷过桥生意”赚取固定高息多年后,也心动不已,B通过C介绍认识D并进行考察后,也出资给案外人D做“信贷过桥生意”赚取固定高息。之后B又陆续介绍其朋友A及F找到C,大家一起去找案外人D并对其进行考察,A及F也开始出资给案外人D做“信贷过桥生意”赚取固定高息,每期的投资期限都很短,大家反复循环出资赚取D的固定高息。后来案外人D为了结算方便,就让A、B、F每次出资时都先将资金转入C的账户,C再将各人的出资及其自身的出资按D的要求转给D,也有部分直接作为D返还给A、B、F的本金或利息,由C直接转回给A、B、F;同时D也将其还给A、B、C、F的款项,先转回给C,再由C将属于D还给A、B、F的本金或利息转回给他们。大家这样反复出资、收回本息,持续了两年多,案外人D爆雷跑路。C马上告知A、B、F,并一起去公安报案,之后案外人被刑事立案被追究刑事责任。
D爆雷跑路后,A、B、C、F各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各自尚未从D哪里追回的本息做了确认(各人被欠资的本息金额高达九千多万元),并约定日后追回的款项按各自被欠资金额的比例分配,追债产生的费用也按此比例分担。
但之后A、B、F对C产生了怀疑,认为C没有损失,认为自己被C欺骗了。先是F以民间借贷的理由提起诉讼,主张其转入C账户的钱属于其出借给C的款项,被驳回起诉后,F与A又分别以委托关系再次起诉,主张C诱骗其出资给案外人D,主张C截留其转入的款项,主张C未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分别诉请C赔偿其损失数百万及数千万元。
C自己因D爆雷已遭受巨额损失,现在还面临数千万的起诉,无奈之下找到佛山黎霞律师代理其案件。
该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且涉及合伙、委托、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交织,办案难度极大。
二、办案经过:全面梳理清楚A、B、F与C之间,C与案外人D之间每一笔资金的流向,结合他们之间的微信记录,《协议》确认的事实及所做的约定,再结合各自在刑事案件当中所做的笔录,还原相关的案件事实,一审主张C仅是提供账户替A、B、F与案外人D之间做资金周转,其与A、B、F之间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使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其受托的范围也仅是将A、B、F出资给案外人D的款项转给D,将D返还给A、B、F的本息转回给他们,其属于无偿处理受托事务,且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事项,各人的损失均因案外人D的犯罪行为所致,C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
法院一审认定F、A与C之间为合伙关系,非委托关系,本案证据无法证明C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存在侵占合伙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利益,或存在其他重大过失,其在发现风险后已及时告知其他合伙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尽必要的谨慎及告知义务,各方应共担合伙经营中的商业风险,驳回了F的全部诉求,仅认定C不能证明其收取A的款项后直接转回给A、B、F的部分款项是基于D的授意,故判决C返还该部分款项给A。
一审判决后,A、F均提起了上诉,C也就其与A之间的案件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佛山黎霞律师根据A、B、F与C之间均是各自出资给案外人D赚取固定高息,各担各风险这一案件事实,认为一审法院将双方关系认定为“合伙关系”存在风险,但一审判决C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于是,佛山黎霞律师在二审中制定了双管齐下的代理策略:
关系定性抗辩:佛山黎霞律师指出,A、B、F与C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协议》确认的事实来定性,即使本案将其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也属无偿委托关系,除非C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各出资人损失,否则一审判决关于C不应对各出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也是正确的。
过错与责任切割:黎霞律师在二审诉讼中进一步举证证明了C在转付资金过程中不存在截留挪用,且C自身及家族也投入了巨额资金,同样遭受了巨大损失,特别是C自身及家族成员直至D爆雷跑路前还不断投入巨额资金给D,足以证明其绝不存在明知D有爆雷风险却隐瞒其他出资人的可能。C在发现D失联后,及时告知并配合报案,已尽到受托人的报告与协助义务。
无偿委托的边界:佛山黎霞律师强调,C在此过程中未收取任何报酬,属于无偿委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受托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B的损失根源在于案外人D的诈骗,而非C的履约行为。
三、F上诉C的案件结果:二审纠正合同关系的定性将其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全面采纳黎霞律师团队意见,维持原判。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虽然《协议》中使用了“出资”的表述,但结合资金流向,F将资金转入C账户,委托C转付,C按约定转付并转交利息,该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一审认定合伙关系有误,予以纠正。但在赔偿责任方面,法院完全采纳了佛山黎霞律师团队的抗辩观点。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存在诱骗或与D恶意串通的情形;C自身也有巨大损失,未从委托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F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高息背后的巨大风险。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律师观点:佛山黎霞律师的新颖观点总结
本案的胜诉,使当事人C免于承担巨额赔偿责任,避免其已在因D爆雷遭受巨额损失的情况下再背上巨额的赔偿责任,更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
佛山黎霞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出以下极具新颖性与实务指导意义的观点:
刑事认定与民事内部关系相互独立:生效刑事判决认定D未与F建立借贷关系,但这不能否定F与C之间内部的委托关系。佛山黎霞律师指出,刑民交叉案件应分别审理,不能以刑事定性直接替代民事审查。
案发后各方签订的《协议》,本质是对各出资人受损资金的统计与追偿安排,不能将其视为事前投资决策的依据,更不能据此要求无过错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限定无偿委托的赔偿责任:在无报酬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只要受托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截留资金,就不应将案外人诈骗的损失转嫁给受托人。佛山黎霞律师的这一观点,有效防止了投资风险的无限转嫁。
投资风险自担是核心原则:当事人为了追求高息回报,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出现亏损,就试图通过诉讼将风险转嫁给资金流转的中间人。
黎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