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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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黎霞律师团队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完胜:虽不属于注册资本的出资,也未签署增资协议,未修改公司章程,但当事人实际达成增资约定后依该约定转入公司的款项,公司无需…

发布者:黎霞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59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将某公司及公司股东B、C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诉至佛山某区法院。A主张其向某公司支付的过百万元系借款,要求某公司返还并支付利息,股东B、C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佛山黎霞律师团队代理某公司及公司股东B、C应诉,法院一、二审判决均采纳了黎霞律师团队的抗辩意见,驳回了A全部诉讼请求。

二、办案经过

佛山黎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向委托人全面了解案情,并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对案件研究分析后,迅速锁定案件争议的核心:案涉款项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1. 财务凭证锁定“投资款”性质

黎霞律师指出,A每次转账均备注“投资款”,某公司出具的收据明确写明“收到A投资款”,记账凭证中计入“实收资本”。而A通过关联公司出借的30万元,凭证明确写着是“借款”,还款时也注明“偿还借款”。黎霞律师强调,公司对投资款与借款的财务处理区分明确,足以证明双方无借贷合意。

2. 微信记录+增资协议固定股东出资合意

黎霞律师提交某股东沟通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B多次发出投资款明细表,A回复“大拇指”“好的”“OK”予以确认。后各方达成《增资协议》,明确A出资过百万元,占股百分之十几。黎霞律师主张,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未修改公司章程,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内部效力。

3. 法律论证区分“股东出资”与“公司借款”

黎霞律师提出,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超过注册资本出资,增资扩股情形下超缴出资极为普遍。公司收到款项后计入“实收资本”,而非“其他应付款”,进一步印证投资性质。A主张借款,却无借条、无利息约定、无还款期限,不符合民间借贷基本要素。

4. 严守举证责任,瓦解对方证据链

黎霞律师强调,A主张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A仅能证明款项交付,却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利息、期限达成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A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案件结果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黎霞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A与某公司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案涉过百万元系A作为股东的投资款,法院一、二审均判决驳回A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观点

佛山黎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非常实用的代理思路:

1. “财务记载决定性质”论

黎霞律师提出,判断股东向公司汇款是投资还是借款,最直观的标准是公司财务记载。若计入“实收资本”,且收据、备注均写“投资款”,则应认定为出资,而非借款。

2. “增资协议独立生效”论

黎霞律师指出,股东之间达成的增资协议,即使未修改公司章程、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只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并实际履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即具有约束力。工商登记仅具对外公示效力,不影响内部法律关系。

3. “举证责任倒置”抗辩法

黎霞律师强调,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必须同时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无利息约定,不能认定为借款。这一观点有效引导法院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归于对方。

4. “超缴出资合法”论

黎霞律师明确,股东超过注册资本向公司出资,法律并未禁止。在增资扩股中,超缴部分计入实收资本,属于公司财产,股东无权随意要求返还。

黎霞律师,联系电话:13543681175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黎霞律师毕业于素有政法界黄埔军校之称的五院四系之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39
  • 擅长领域: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
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
1440620********39 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