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金萍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18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萍,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陶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2021)宁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580665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350元,执行费8207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案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金融金融账户存款3035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屋,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起诉讼,故本院暂未处置上述房屋;本案于2023年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机动车车户,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故未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且已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待符合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