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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月湖区心意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江国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517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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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6民初1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湖区XX(以下简称心意卫浴),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经营者:A, 诉讼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月湖区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1371830号“九牧王JMW”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共600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原告的股东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XX公司)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上使用“九牧”商标,并于2000年3月7日取得第十一类第1371830号“九牧王JMW”商标注册证,之后,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原告对“九牧洁具”商标拥有专用权,原告及股东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A和金马影后B担任“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原告已使得“九牧”、“九牧洁具”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九牧”系列商标及商品陆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等近百项荣誉,在卫浴洁具行业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明知“九牧”、“九牧王”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门店门头牌匾、名片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九牧王”文字,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足以误导消费者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对原告经营活动、信用、名誉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我们买的货,是在正规公司,是在南昌××区××路××号某国际商贸城购买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第1371830号“九牧王JMW”商标注册证及证明材料,证明原告系商标权利人;证据二、涉案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广告宣传资料,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证据三、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四、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质证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据五、第1117525号“九牧及图”商标注册证,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系九牧、九牧王系列商标权利人;证据六、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证明原告的九牧王、九牧商标在卫浴洁具行业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4044548号是驰名商标;证据七、“九牧”字号荣誉证书,证明“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九牧王注册商标的外形外观以及文字构成与本案侵权行为完全不能达到混淆或者认同的目的,对证据二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侵权原告的商标权;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对证据四,该公证书包含了几个部分,首先是一个招牌,一个九牧王卫浴的招牌,公证处不能证明是被告挂上去的,有可能是前任或者别人打的,离开时没有拆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产品的商标,上面是JDOMC,跟原告所提供的产品商标,完全可以达到相区别,没有达到相同或者混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解;对证据五、六、七的三性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二、三、五、六、七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未提供发票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心意卫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九牧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居、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智能电子产品、黄金现货、普通道路运输、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项目的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及金融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它法律法规未禁止且无需经过前置许可项目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00年3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对“JMW九牧王”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3月7日至2010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冲水装置;水液面控制阀;浴室装置;淋浴器;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设备用水管;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截止),2003年8月14日,该局核准对此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变更后的注册人为福建省XX公司,2005年6月22日,该商标变更XX,福建省XX公司变更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5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九牧公司对该商标的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2014年9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第1371830号商标转让给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006年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液压缓闭式冲洗阀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名牌产品”(复评),2005年,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2004年、2007年、2010年,JOMOOA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2008年、2012年,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花洒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2009年、2011年,A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同时,九牧公司多次在湖南XX播放电视广告,投入大量费用,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工作人员A、B及厦门XX公司委托代理人C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处以现金购买三角阀两个并获得经营人名片及收款收据,公证人员在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并取得相片一张进行保全,且出具公证书,九牧公司认为心意卫浴未经允许在其经营门店门头牌匾、名片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九牧王”文字,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故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经营范围为:五金、卫浴批发、零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经营者为A,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心意卫浴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如构成侵权,原告九牧公司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焦点,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九牧公司作为第1371830号“JMW九牧王”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A浴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产品“JDOMC”,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五条之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心意卫浴在门牌标识中使用“九牧王”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A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门牌标识中使用“九牧王”字样,其行为侵害了九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侵权人所获利益,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被控侵权企业的规模、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月湖区XX立即清除门牌标识中的“九 牧王”字样; 二、被告月湖区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各项合理费用共8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月湖区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D
江国婷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业务、合同纠纷、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鹰潭
  • 执业单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620********1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