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国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民初106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江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491731341Q, 负责人:A,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XX, 被告:A,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XX, 被告:A,男,1956年7月19号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西省鹰潭市XX,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江铜支行与被告A、B、C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A、B、C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