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西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6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和,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段街和、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
)月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徐遇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C